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我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认真实施截污、导流、减排、清淤、引水等综合整治措施,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各县(区)要根据《实施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的水污染防治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推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县(区)政府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认真贯彻执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价格调整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资及运行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竞争的建设运营格局。要增加财政对水污染防治的投人。

  贯彻《实施计划》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团结治污,确保如期实现“十五”防治目标。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淮安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

  第一章 总论

  为确保我市淮河流域如期完成省下达的水污染防治任务,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编制依据

  (一)《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省计划》)。

  (二)江苏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

  二、编制原则

  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南水北调东线治污),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计划期限与指标

  (一)计划期限。基准年:2000年。计划期限:2001——2005年。

  (二)计划指标。l、水环境质量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化学耗氧量、氨氮。

  四、计划范围和分区

  (一)计划范围。淮阴区、楚州区、清河区、清浦区。盱胎县、金湖县、洪泽县、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二)计划分区。根据国家和省计划,淮河流域共分为7个规划区,111个控制单元,111个对应控制单元的水质控制断面。其中淮河下游规划区涉及淮安市。共有4个控制单元和4个对应控制单元的水质控制断面涉及淮安市。

  五、计划重点

  (一)结合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努力改善调水区域水质。按照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楚州区、盱眙县、金湖县、洪泽县、经济开发区对调水产生直接影响的控制断面2005年规划水质目标达到Ⅲ类,满足调水水质要求。

  (二)进一步分解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制定氨氮总量控制方案,与COD总量控制方案一起下达各地实施。

  (三)强化资金筹措。通过市场融资、政府投入、调整技术经济政策等措施,进一步明确各项工程所需资金来源,确保治污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 “十五”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

  一、水质控制目标

  (一)总目标。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淮河干流水质进一步好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二)目标分解。淮河干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城镇饮用水源地等断面水质达Ⅲ类。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至“十五”末,淮河流域COD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削减28.3%;氨氮排放量在

  2000年基础上削减 21%。

  第三章 “十五”治污工程措施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

  (一)建设任务。根据《省计划》要求,我市需建设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规模31万吨/日,其中列入《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7座,处理能力25万吨/日。

  所有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A2/O法)处理工艺。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将管网建设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突出位置。

  (二)资金筹措。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共需投资8.74亿元,其中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的项目国家补助50%,其余项目国家补助25%,合计可争取国家支持4.11亿元,地方自筹4.63亿元。

  二、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一)建设任务。严格控制淮河流域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以及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新建项目审批不得突破所属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在重点区域及重点行业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05年底前完成省级重点污染源、所有重点污染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对主要污染物(CODCr、NH3-N)及其他特征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规范化、运行社会化和监督自动化,巩固提高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和水平。

  严格执法,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彻底取缔、关停“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对确定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污染源,特别是对造纸、酿造、化工、制革、制药、染料中间体及印染等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等产业结构调整,对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措施。

  三、截污导流工程

  (一)建设任务。按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要求,淮河流域东线调水河道要实施“治、截导、用、整”一体化的治污工程体系,《省计划》要求我市实施截污导流工程1项,投资3.38亿元,列入《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

  (二)计划进度。2003年一2004年实施淮安市区里运河截污清安河导流工程。

  (三)资金筹措。截污导流工程项目已纳入南水北调主体工程,需资金3.38亿元,由国家拨款、南水北调基金及银行贷款解决。

  四、区域综合治理工程

  (一)建设任务。《省计划》涉及我市实施淮河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示范工程2项。

  (二)计划进度。大运河船舶石油污染综合整治计划于2003年开始,到2005年结束。

  (三)资金筹措。争取国家补助50%,其余地方自筹。

  五、农业面源治理工程

  (一)建设任务。“十五”期间,我市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减少面源污染,并建设一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和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沼气工程、农业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开展各类生态示范区建设。

  (二)计划进度。要求2005年前,我市淮河流域建成无公害食品252万亩,有机食品基地8万亩,创绿色品牌22个,建设畜禽养殖沼气池2000个,建设4个生活污水净化池村。所有县(区)建成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省生态农业示范县(区)。

  (三)资金筹措。以地方自筹为主,争取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和省部门补助。

  六、饮水工程

  饮水水源水质保护。

  要求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力度,制定可行的水源保护方案和取水口水质保护应急方案,确保取水水质符合标准。

  在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医药、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等污染水环境的项目;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船舶垃圾;禁止将畜禽养殖场的粪便直接排入水体;禁止将船舶的残油、废油排入水体;禁止在水体洗涤装贮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只和容器,以及污染水体的回收废旧物品。

  七、强化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

  《省计划》要求淮河流域重点工业企业应尽快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施动态监测。在省界断面和淮河干河干流主要监测断面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2004年前在城市境内建成2个自动监测及预警建设系统。争取国家部分投入和省适当补助。

  八、禁磷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第四章 投资

  一、筹资原则

  (一)水污染治理类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通过BOT、征收污水处理费等途径),争取国家部分资金支持;截污导流项目,按国家《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纳入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由国家拨款、南水北调基金、银行贷款解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尽量争取国家资金和省补助资金。

  (二)工业污染点源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企业(单位)自筹为主,各地可视情况在地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

  (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以地方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国家补助,省给予适当补助。

  (四)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三级共同安排。

  二、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二)积极争取省污染防治基金对我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淮河流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2005年前要达到

  1.10——1.20元/吨,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直接投资和还贷款以及解决运行费用。

  (四)促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环保实施建设。

  (五)研究出台鼓励农业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推广无公害农药、化肥,提高秸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章 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地污染物总量削减和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每半年和年底对本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等)情况向市政府作书面汇报,市政府将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计划委。将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并监督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协调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落实《实施计划》中的国家补助资金等。

  (二)市经贸委。指导各县(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督促地方按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市财政局。指导并监督《实施计划》有关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加大对公益性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

  (四)市建设局。对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加强对淮河流域城区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和促进城市环保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配合交通局指导、监督船舶垃圾、粪便的接收、处理工作。

  (五)市交通局。根据省内河水域防治船舶污染地方性情况,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

  (六)市水利局。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水流域综合治理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采取措施,加强水利工程防污调控,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对水库和主要闸坝实施环境、资源和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七)市农业局。指导并监督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摸清农村面源污染底数,开展面源污染防治研究和政策指导,提出面源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农药和化肥管理计划,逐步实行农药化肥使用记录和许可使用制度,加强对化肥农药施用方法和耕作方式的指导。

  (八)市爱委办。指导农本打地区改水工作。

  (九)市环保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组织水环境状况调查。做好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对跨省界、跨市界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地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十)市林牧渔业局。指导并监督实施渔业、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控制及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加强对洪泽湖、白马湖等主要湖区水产养殖污染控制,配合市有关部门指导入海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建立水污染渔业损失赔偿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十一)市旅游局。指导并监督旅游餐馆设施、住宿设施和旅游景区景点等污染治理计划的实施。

  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本实施计划进行年度分解,实行目标管理。结合年度考核,对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地方和部门进行表彰,工作失职、没有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要追究地方和部门行政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