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精神,为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与产业化发展步伐,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不足的问题,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适应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成本补偿和价格激励机制

  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必须改变基本由政府包办的状况,走市场化改革和产业化发展的路子。为切实解决因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偏低,造成在建污水处理项目资金难以保障、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难以正常运营的问题,并为全面推行污水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决定从2003年9月1日起,将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平均调整到0.70元/立方米,其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调整到0.60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水调整到0.80元/立方米,其他用水调整到0.70元/立方米。凡目前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按上述规定时间、标准开征。

  二、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收费标准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未执行到位的要限期执行到位,并努力将征收率提高到80%以上。重申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亏损严重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代征单位体制不顺、职责不清的,各县(市)政府要抓紧协调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抓紧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实行处理费征管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确保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合理使用。对因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不够造成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级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补足缺口,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三、切实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

  各地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支出。对于在建或未建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可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配套项目,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保证污水处理费的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并做到及时足额入库,按时足额拨付。各县(市)要严格执行省关于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的规定,严禁扣发手续费或擅自扩大手续费拨付比例。

  四、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切实保证污水处理费调价措施的顺利实施

  污水处理费调价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兼顾水价改革各方面的调价因素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确保污水处理费的顺利开征;物价、财政、建设、水利、环保、公用事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城市低保群众的用水负担问题;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取得广大群众对污水处理费调价措施的理解和支持,促进我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