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作规则》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各县级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可参照《工作规则》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工作规则。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充分发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和综合协调职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形式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的高层议事协调机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制,受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一)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市长、常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长、市委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市财政局长、市人事局长。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委批准。组成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以保证委员会正常工作。

  (二)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3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各成员在主任和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列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市人事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坚持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加强市委、市政府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委员会综合协调、议事决策功能,坚持实行“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的制度,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增长。

  (三)坚持发挥市场在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机构编制,把可由市场办的事情交给市场,政府部门不再举办中介咨询、技术服务类机构。努力摆脱计划管理模式和陈旧的思维方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体制和方法,使机构编制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与国际接轨,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议事实行集体讨论、集中意见、民主决策的程序。委员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服从委员会决议;委员会主任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多数成员的正确意见,形成正确的决定。

  (五)坚持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议事及时,会议简短,决策果断准确,审签文件不拖不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工作内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审议和决定以下事项:

  1.贯彻上级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方针政策的措施、意见和办法。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

  3.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处理改革中重大问题的政策性措施和意见。

  4.贯彻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所涉及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意见和措施。

  5.委员会管理权限内的机构编制审批事项或报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

  6.本市机构编制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7.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情况汇报、请示和申请议定的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

  1.委员会全体会议是委员会全体成员都应出席的重要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

  2.委员会全体会议为不定期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遇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由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向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可对会议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3.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讨论议定以下事项: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措施;阶段性工作安排和工作小结;重要工作实施意见、措施及办法;重要机构编制审批事项;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事项;须提交市委、市政府决定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的事项;委员会各成员或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议的事项。具体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汇集提交,委员会主任确定。

  4.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由委员会主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并在会上口头表决,赞成者超过与会者半数为通过。

  5.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内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存档,并将会议决定书面通知缺席会议的成员,必要时应整理成《纪要》,由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分送各成员、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日常会审制度

  1.日常会审是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处理机构编制日常工作的重要制度。

  2.日常会审主要审定以下事项: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机构编制日常审批事项的批复或处理意见;转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要文件或通知;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它事务性工作意见。

  3.日常会审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分送委员会各成员会审,由委员会主任签发。

  4.日常会审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多项内容一次送审,也可随时就某一项内容送审。

  (三)行文制度

  1.凡以委员会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各类文件,均应由委员会主任签发;凡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各类文件,均应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2.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可根据内容,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分别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再会审签署。

  3.日常会审事项需以委员会名义行文时,委员会各成员应在文稿上签署,由委员会主任审定签发;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时,不送委员会成员审签,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

  4.行文文稿均由委员会办公室草拟。

  五、工作程序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工作:

  1.选定议题。接受上级指示和布置的工作任务,受理各类请示、报告、建议和意见后,由委员会办公室选定议题。

  2.调研磋商。由委员会办公室就选定的议题展开调查研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协商,弄清情况,统一思想,提出处理意见。

  3.议题送审。根据本规则“工作制度”的规定,由委员会办公室将议题和处理意见分门别类。其中需要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审定;属于日常会审的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将书面材料送各成员会签。

  4.会议议定。根据确定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定议题并形成决议、决定。

  5.执行决定。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分头执行。其中需要行文批复、通知的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按行文制度的规定办理行文;需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的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需要由各成员落实的事项,由各成员负责牵头;需要向下级布置的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6.督查反馈。由委员会办公室督办委员会决议、决定的事项,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委员会报告。

  六、审批权限

  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分为:报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四个层次。具体权限按附件《苏州市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实施。

  附件:苏州市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审批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权属

  机构编制审批权归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审批。各部门和单位提出机构编制审批事项,需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题请示,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和承办。

  二、审批权限划分

  (一)报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

  1.市级党政机关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2.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编制总额、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和调整。

  (二)由市委或市政府批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的

  1.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工作机构及市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2.各类正副处级建制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3.市委、市政府直属或市级机关各部门下属需要财政全额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设立;

  4.市委和市政府各类非常设机构及派驻外地办事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5.市辖区派出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更名;

  6.县级市、市辖区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和调整;

  7.县级市、市辖区、苏州工业园区所辖乡镇机关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和调整。

  (三)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

  1.机构设立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及下属正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市法院、检察院下属正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机关的内设机构及下属正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及下属正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市委和市政府直属正副处级建制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及下属正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县级市、市辖区、苏州工业园区所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2.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或增挂牌子县级市、市辖区、苏州工业园区党政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3.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界定

  4.人员编制核定

  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行政附属编制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市级党政机关各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总额、行政附属编制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市委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市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

  县级市、市辖区直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苏州工业园区党政机关和直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

  1.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增挂牌子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委员会各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

  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机关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县级市、市辖区、苏州工业园区直属正科级建制事业单位。

  2.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核定和调整

  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明文规定定编标准的人员编制核定和调整;

  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的专项人员编制的分配;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核定人员编制后,五名(含五名)以下人员编制的增减;

  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机关内设科级机构的领导职数;

  市级党政机关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科级机构领导职数;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内设科级机构的领导职数;因机构或职能调整,需要相互调剂、划拨或增减的人员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

  3.变更事项

  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机关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变更隶属关系。

  三、机构改革中机构编制的审批

  上级统一部署机构改革时,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按机构改革的规定执行。

  四、开发区机构编制审批

  县级市、市辖区所属各类开发区的设立及其机构编制的审批权限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