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创建滨江花园城市,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板车运输是指利用板车为社会提供搬运、装卸等服务的运输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板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 市运管处负责我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板车运输经营者核发非机车《营运证》,城区板车总量控制在500辆以内。

  第六条 市运管处会同市规划处根据城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城区板车运输停放点,并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板车在批准的停放点停放。

  第七条 从事运输经营的板车要整洁完好,喷印统一编号并在规定停放点有序摆放。

  第八条 从事板车运输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有统一明显板车运输标准的背心。

  第九条 板车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文明经营,严禁欺行霸市、野蛮装卸、强行要价等扰乱板车运输市场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对无非机动车《营运证》而擅自从事板车运输的经营者,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板车运输经营者不按指安的地点和规定停放板车,除立即给予纠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对屡犯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板车无喷印统一编号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每辆次10元罚款;板车运输从业人员作业时不着统一标志背心的,每次处5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欺行霸市、野蛮装卸、强行要价等扰乱板车运输市场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屡犯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可暂扣其运输工具,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其违章事实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