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建设和企业改制工作力度的加大,我市部分地方出现了供销社设施被无偿拆除或补偿不足、随意改变隶属关系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供销社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切实维护供销社经营网络的完整,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服务"三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财产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是侵害农民的利益。要重申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供销合作社财产保护政策的长期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无偿占用或强行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不得随意处置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和经营门店的隶属关系。特别是供销社历史形成的政策性、经营性亏损挂帐处理前,不得提前随意处置财产,改变隶属关系。

二、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企业的特殊性和改革改制的复杂性,妥善处置社有集体资产,切实维护其合法财产权。供销社的资产,特别是土地资产,既是企业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目前企业改制、安置职工的主要成本。在企业改制中妥善安置职工,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的所有者仍是供销合作社,处置权和管理权归县、区联社理事会,其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收回、拍卖和平调这些资产。

三、认真清理、明晰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财产权

1、基层供销社及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在六、七十年代与生产队、人民公社等通过签订协议、支付价款、进行适当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等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已征用过的国有土地,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权属。

2、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占用的乡村集体财产(土地使用权)继续由供销社长期使用,供销社在一些乡村建设的经营服务设施,产权归供销社所有,各乡镇、村委会不得强行收回供销社的使用权。

3、供销合作社建社初期党和政府拨给的房屋产权归供销社所有。

对以上长期由供销社管理和使用而尚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地产,各有关部门应尊重历史原因和客观实际,及时给予补办。

四、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重任,曾经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付出了很大代价。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供销合作社在引导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服务功能等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社的工作,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因城乡建设确需拆迁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时,拆迁单位应与供销合作社企业进行协商,并严格按照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拆一还一,谁拆谁补"的原则,认真做好拆迁补偿和安置还建工作,并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五、对确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重建或异地迁建的供销社经营网点,应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经营服务的需要,按原充分考虑房建筑面积和用途就近就地予以安置,归还产权,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及相关规定互结差价。

六、对已经被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一时不能立即补偿和安置的,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供销合作社协商,拟定补偿方案和执行期限,协助解决安置临时营业场所和职工生活,以保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和农村市场、商业网点建设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对供销合作社凡手续完备、归属清楚的现有房产和网点,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发给房产的有权证书,经土地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一些手续尚不完备,四址不清的,要尊重既成事实,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抓紧补办相关手续。

八、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此之前贯彻落实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听取供销合作社的汇报,认真妥善地处理有关问题,保证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克服暂时困难,保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企业改革和为"三农"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