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法律援助是依法维护贫弱群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好《法律援助条例》,省政府确定,将法律援助纳入五大“民心工程”之一的平安社区工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的必要性。在实施平安社区工程中,积极开展对社会贫弱群体的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为全省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重要方面,对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建设“平安山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意识,抓紧抓好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平安社区工程的深入实施。

  二、发挥法律援助在实施平安社区工程中的特殊职能作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一)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增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在确保《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的前提下,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保证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认真办理法院指定的和检察、公安机关转交的刑事法律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经济困难公民的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二)简化程序,限时办理,加快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批速度。采取向符合条件的公民发放法律援助资格证、法律援助卡等有效形式,简化法律援助条件受理程序。实行限时服务承诺制度,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审查期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和决定为当事人提供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人员办理。

  (三)强化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继续推行向受援人和办案法官发放监督卡制度,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质量监控机制。

  (四)改进服务方式,采取设立法律援助信箱、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多种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三、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力度。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将法律援助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社会贫弱群体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落实好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的办案补贴。各地可视财力状况优先保障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体制。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在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提供有关材料时,免收查档、复印等相关费用。

  (四)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认真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公益活动,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六)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要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引导、规范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对在实施平安社区工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