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对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八)提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日期、建议议程(草案)和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做的工作报告(草案)等有关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九)提出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选;

  (十)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事项,提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十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

  (十二)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评议工作等具体事项;

  (十三)检查督促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视察、评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十四)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讨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讨论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

  (十八)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九)研究决定常委会机关重要事项;

  (二十)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以上所列有关事项,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交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报告。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秘书长综合主任会议成员和有关工作机构的要求,提出初步建议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必要时,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直接确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副秘书长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视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有关议题研究决定之后相关的列席人员可以离开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开会前十五天通知汇报单位。汇报单位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交书面材料,并由负责人到会汇报。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必要时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会议通过的文件,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进行传达和部署,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组织实施。

  办理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一个月内进行督办反馈。重要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向主任会议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如属于《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内容,出、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保密。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发布新闻。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