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云政发[2003]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和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政府对无线电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无线电管理体制不顺,人员结构不合理;二是部分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存在执法不严及执法方式、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规执法的现象;三是部分单位和个人对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知之甚少,擅自设台、乱占频率,擅自改变核定的技术参数,严重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和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四是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秩序混乱;五是边境地区境外无线电干扰问题突出,影响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全和稳定。为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的管理,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认真贯彻实施《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政府要按照《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本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要在县级政府设立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二、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树立服务意识;要加强内部建设,加强法制建设,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要加大对国家和省的《条例》以及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违规、违法设台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规范各类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要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管理、法制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树立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竭诚服务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自觉服从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管理,在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坚决杜绝擅自设台、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合法无线电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较多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频率台站数据库,切实加强对无线电频率台站的管理。对校园广播等无线电台站的管理,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尽快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相应的行业归口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边境地区无线电干扰的调研、测试工作,配合国家做好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的协调、谈判工作。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部门,要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对于出现的无线电干扰及相关问题,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配合下,开展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市场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