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黄冈市洪涝灾害救灾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五日

  黄冈市洪涝灾害救灾预案

  我市是集山区、丘陵、平原、库区、湖区、长江于一体的地形复杂地区,是全省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尤其是洪涝灾害频率高,强度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洪涝灾害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发挥救灾工作的综合效能,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洪涝灾害应急反应机构

  (一)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救灾救济工作,研究部署各项救灾救济和应急准备与实施工作措施,督促检查救灾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决定处置有关重大问题。

  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黄冈军分区、武警黄冈支队领导同志。应急救灾工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

  领导体制。

  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市生产救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生产救灾的日常工作。当全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从市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以市民政局为主,组成救灾工作联合办公室,下设安置救灾组、宣传报道组、对外受援组、查灾核灾组,联合办公室在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特大洪涝灾害期间的救灾工作。

  (二)市直有关部门

  1、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洪涝灾害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县(市、区)救灾救济工作预案的制定;根据水利、气象部门测报的水雨情,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按规定和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受灾地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负责救灾款物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和减灾意识。

  2、市气象局、水利局:负责对天气、雨情、水情的预报和监测。按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雨量测报;做好水位监测,分析预测来水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

  3、市经贸委、交通局: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备足和解决转移安置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空投,保证公路、铁路畅通。

  4、市粮食、商业、林业、供销部门: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储备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急需品和布匹、棉花、煤炭、元钉、油毡、毛竹等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

  5、市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疫病防治、药品市场监管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小分队,搞好灾区的防疫治病,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加强对药品质量、价格的监督管理。

  6、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将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8、市财政局:负责将救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救灾经费下拨工作,保证救灾款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

  9、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各级救灾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10、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黄冈日报》社:负责救灾的

  宣传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以及转移期间的耕牛安置饲养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成立相应的救灾领导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救灾预案的制定与实施,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救灾准备

  (一)紧急转移方案的制定

  我市沿江、沿湖、库区、分洪区和圩垸灾民的安全转移方案由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制定,实行一地一方案。要求从组织指挥机构的建立、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编制转移路线和方队、落实责任人、通讯联络工具的安排、运输车辆及船舶的征集落实、分洪口的确定和爆破,灾民的粮食供应、流行疾病的医治、灾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都要做到环环相扣,职责明确。

  (二)救灾资金的筹集

  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实际救灾投入情况,市及县(市、区)要采取动用1708科目资金,追加当年救灾资金,发动社会捐赠,请求上级支持等措施筹集救灾款物。同时,各地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市下拨的救灾经费配套使用。

  1、在救灾方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将款拨付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拨付灾区。在灾情较大的年份,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追加本地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通过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动员,民政部门和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团机构向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募捐,动员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市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并对各个渠道接受的捐赠款物和分配去向作好汇总统计,及时报告政府。

  3、上级拨款。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情的发展,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下拨救灾款的请示。

  (三)救灾物资的筹集

  市、县(市、区)两级民政、粮食、商业、林业、供销等部门在指定仓库保持一定的救灾物资存量。救灾预案启动后,经救灾领导小组批准,及时将物资发往灾区。物资调配要按照就近原则,完善物资调动和结算手续。凡是市以上安排调运的物品一律凭市生产救灾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由市负责结算或者指定结算单位;凡是受灾地区自己安排、联系调运的物品,一律由本地区负责结算。

  1、粮食筹备。各县(市、区)在粮食主管部门指定的粮食仓库保存一定的粮油存量,一旦灾情发生,经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立即将粮食发往灾区。

  2、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各县(市、区)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衣、冲锋舟、快艇等急救设备。灾害发生后,根据救灾办公室的安排,迅速调拨到灾区。

  3、食品筹备。各县(市、区)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的协议。

  三、洪涝灾害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一)应急反应机构的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时,应急反应机构的工作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少数县(市)和局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时,灾害发生地应当进入紧急救援状态,救灾机构开始运作,当地救灾预案开始实施,各种措施准备到位,并逐级上报灾情。所在县(市、区)根据灾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好救灾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将根据灾害地区的情况报告和有关方面的信息,对灾害的发展以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分析,并派员前往调查,掌握真实情况。

  第二,受灾范围、险情、救灾任务较初期阶段增加,在一个县(市、区)辖区内,有多个乡镇发生险情,紧急转移灾民或即将转移灾民人数达该县(市、区)人数总数的10%左右时,该县(市、区)救灾预案立即启动,各种措施迅速到位,救灾工作全面展开。市根据县(市、区)的灾情报告和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立即作出救灾计划,组织工作组前往灾害地区协助指导救助工作。

  第三,全市性特大洪涝灾害已经发生时,市启动洪涝灾害救灾预案,并开展以下工作:

  1、市政府立即召开救灾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全市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及对策。

  2、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省民政厅及省相关部门,请求省政府和民政部门现场察看灾情,给予援助。

  3、市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协助指导地方救灾工作,掌握情况,反馈信息。

  4、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深入灾区第一线,对口帮助受灾地区做好救灾工作。

  5、市救灾办公室组织各级民政及有关部门,在灾后24小时内将遇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经市救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分步实施。

  (二)灾民转移安置。

  在洪涝灾害发生或按上级要求炸堤分(蓄)洪,造成灾民因住房倒塌或被洪水围困需要紧急转移时,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实施相关分(蓄)洪区、湖区、库区制定的紧急转移预案,尽快将灾区群众转移到预定的安置地点。

  (三)灾民紧急救助。

  1、生活保障。对于转移安置的灾民,由地方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登记,并按每人每天0.5公斤粮食,1公斤蔬菜,每人每月0.5公斤食油的标准作好安排,及时送到灾民手中。

  2、卫生防疫。根据灾情分布情况,市卫生局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暴发流行。

  3、社会治安。由市、县(市、区)公安部门抽调警力,在灾民撤离中及以后,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维护分洪区水陆治安秩序和公私财产安全。同时成立紧急救援队,在区内巡查,救助滞留人员,应付突发事件。

  四、灾情的收集与报告

  汛期,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救灾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村设立一名灾情报告信息员,重要险库、险堤、险段要指派专人实行24小时值守,保证及时准确地通报灾情。灾情发生6小时内,乡镇民政助理员应到重灾村庄巡回检查灾情,统计汇总;县级民政部门要组成查灾小组,深入到受灾乡村,核实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话、传真、电报或电子邮件报告市民政局,从灾害发生之日起,一天一报或一天多报,灾情稳定后还要作综合报告。一般情况下,快报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上报;特殊情况下,县级可越级上报,也可在向市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的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将全市灾情汇总后,及时上报省民政厅,并经市救灾领导小组同意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五、灾后救灾工作

  (一)根据退水情况,组织灾民尽快返回家园。

  (二)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

  (三)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查核因灾造成房屋倒塌、农田绝收、家财冲光等特重灾民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情况。

  (四)根据核灾后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灾民吃饭、穿衣等总体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分步实施。

  (五)各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农民负担。

  六、救灾款、物的安排使用

  救灾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原则是:通盘考虑,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根据灾情,首先确保紧急期间的救灾需要,其次重点安排口粮救济、倒房恢复。对于因灾引起的疾病治疗所需药品及衣被短缺问题,原则上通过捐赠解决,县(市、区)可从当年救灾款中安排5%用于因灾引起的疾病治疗;倒房恢复工作所需资金采取自己筹一点,亲友借一点,保险赔一点,银行贷一点,部门帮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吃粮救济采取亲友互助支持一点,政府救济一点,多管齐下的办法解决。要通过各种有效措施,确保灾民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