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关于鼓励到衢州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的若干政策意见》(衢政发〔2002〕16号)的兑现工作,统一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各开发区对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进一步增强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透明度,现就市区各开发区执行财政奖励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生产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下同)迁至各开发区后的财政奖励政策

  (一)市区已改制并已享受改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制形式,迁移到开发区后,其原改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开发区有关企业优惠政策期限长于改制优惠政策期限的,其剩余年限内企业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且超过当年市区财政收入年初预算计划增幅以上部分,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兑现财政奖励政策。

  (二)市区非改制企业迁移到开发区后,其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且超过当年市区财政收入年初预算计划增幅以上部分,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兑现财政奖励政策。

  (三)市区各开发区相互迁移的企业,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应扣除在原开发区已享受优惠政策年限并按相应奖励幅度计算兑现财政奖励政策。

  二、衢政发〔2002〕16号文件中有关外资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食品企业享受延期优惠政策口径

  (一)外资项目享受延期优惠政策口径。

  1、外商(国外、境外)投资比例达到25%以上(含25%)的企业,按外资企业政策兑现;外资比例在25%以下的企业,按内资企业政策兑现。

  2、市外(指衢州市以外、国境内,下同)投资者投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下的按市内企业兑现财政奖励政策;市外投资者投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含25%)的,在延期优惠期内按市外投资比例计算兑现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

  3、企业进入开发区时为市内企业,中途与市外、境外投资者合资的,对照上述规定按剩余年限计算兑现相关优惠政策,不连续叠加计算优惠政策期限。

  (二)出口创汇项目享受延期优惠政策口径。

  出口创汇项目享受延期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出口创汇必须是企业自营出口;

  2、企业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折成人民币)的比重达70%以上的,全额兑现优惠政策;自营出口销售收入比重在70%以下的,按同比例兑现优惠政策。

  (三)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延期优惠政策口径。

  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延期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1、经加工的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50%以上;

  2、企业主要生产工艺过程采用机械设备加工方式,并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加工;

  3、企业为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四)食品加工企业享受延期优惠政策口径。

  食品加工企业享受延期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经加工的食品年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50%以上;

  2、企业主要生产工艺过程采用机械设备加工方式。

  三、开发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奖励政策

  开发区内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进行工业项目技改、扩建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论是否新设法人企业,其上缴税收比上年增长且超过当年市区财政收入年初预算计划增幅以上部分,在项目投产之月起2年内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兑现财政奖励政策。

  企业在技改扩建时吸收市外、境外投资者的,不论是否新设法人企业,按上述市外、境外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兑现财政奖励政策。市外、境外股权中途被回购的,从回购次月起,停止执行财政奖励政策;如境外投资期不足10年及撤资的,收回已享受的所有财政奖励。

  四、开发区兑现财政奖励政策的计算时间

  兑现按增值税、营业税计算财政奖励政策的时间,从受理企业立项之月起计算;兑现按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财政奖励政策的时间,从企业投产年度起计算,第一年投产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从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五、优惠政策并存的财政奖励兑现问题

  同一企业既可按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兑现财政奖励,又可按市里其他文件规定兑现财政奖励政策的,可按就高的原则由企业选择确定一个文件作为兑现依据,不重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开发区新老优惠政策的衔接

  (一)市开发区、双港开发区2002年3月1日以后引进的企业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2002年2月底以前引进的企业在原文件规定的剩余优惠年限内,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政策。

  (二)沈家开发区2002年6月1日以后引进的企业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精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2002年5月底以前引进的企业在原文件规定的剩余优惠年限内,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政策。

  (三)市区其他专业工业园区(含乡镇工业园区)在执行原有政策时超过衢政发〔2002〕16号文件规定优惠期限、标准的,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及本意见执行。

  (四)商贸流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国家供地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按原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兑现到2002年6月底止。

  七、市区各开发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奖励政策。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制订的开发区财政奖励优惠政策与衢政发〔2002〕16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衢政发〔2002〕16号文件及本实施意见执行。同时,各开发区之外对其它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及时进行清理、统一,对确实需要特殊财政奖励政策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实行一企一策。

  八、市高新园区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衢政发〔2002〕73号)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口径,按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遇到国家调整财政政策的,按调整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由市开发区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