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晋办发〔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认真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作风,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纠正的范围和内容

  (一)纠正的范围。

  纠正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财政拨款或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部门,省以下条管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纠正的内容。

  1、1999年3月中办、国办《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办厅字〔1999〕5号),以及省近年有关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下发以来,地(厅) 级以下干部配备的排气量2.0 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小汽车。

  2、超编制使用的小汽车。

  3、挪用扶贫、退耕还林等其他专项资金以及贷款购买的小汽车。

  4、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小汽车。

  5、向下属单位和事业单位、企业(含民营企业,下同)或个人借用、调换、摊派、索要款项购买的小汽车。

  6、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2002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

  7、将本单位、本部门购买的小汽车车籍落户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小汽车。

  8、不在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任职和兼职的人员擅自使用军队、武警、公安车号牌的小汽车。

  9、领导干部一人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的小汽车。

  10、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接受境外、相关单位、企业或个人“赠送”的小汽车。

  11、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后长期使用原工作单位的小汽车。

  12、以车抵税费或基金以及以车抵罚款,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小汽车。

  13、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继续固定使用原工作单位的小汽车。

  14、其他违纪违法购买和使用的小汽车。

  三、纠正的方法和步骤

  纠正工作从2003年7月15日至2003年11月30日进行,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申报阶段 (8月1日—— 8月20日)

  (一)对照检查。

  各县(区)、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中办厅字〔1999〕5号)、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1999〕4号)、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以及省关于小汽车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对照检查。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提高对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认识。二是查清领导干部和单位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问题。

  (二) 如实申报。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如实自查、申报,认真填写市统一印制的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表(附表一),领导干部个人要填写《领导干部乘坐小汽车情况自查申报表》(附表二),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15日报同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三)统计报告。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地区及下属单位报送的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8月17日前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全市小汽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统计,报市委、市政府和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查。

  第二阶段:组织审核阶段 (8月20日——9月10日)。

  (一)各单位上报的领导干部及单位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情况,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专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情况进行核查。严格核查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实、是否全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核查:一是从车辆管理部门核查车辆落籍(指落户,下同)、办理牌照情况。二是从财政部门、购车单位和供货单位核查购车资金来源情况。三是根据群众举报核查购车资金来源及车辆使用情况。

  第三阶段:纠错整改阶段(9月11日——10月31日)。

  (一)对超标准、超编制车辆进行纠正处理。

  1、为避免重复购车造成新的浪费,对超标准、超编制的小汽车,可在本县(区)、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上下调剂。不准领导干部继续使用超标准小汽车。不准将超标准、超编制小汽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清理出的超标准小汽车,由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办理。

  2、对挪用专项资金和贷款购买的小汽车,由财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拍卖公司)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按资金渠道归还和偿还贷款,不足部分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补齐,仍不足的,由财政部门从安排给该单位的公用经费及相关经费中扣除。

  3、凡向企业、下属单位或个人摊派、索要款项购买的小汽车,在10月31日前将所摊派、索要款项退还原单位;凡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的小汽车,在10月20日前换回原车或将车退还原单位。

  4、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接受境外、相关单位、企业(含民营企业)或个人“赠送”的小汽车,要查明情况,在9月1日 前报市“三项治理 "领导组办公室。

  5、境外馈赠、上级奖励和配发给部门、单位的超标准、超编制小汽车,由受馈赠、受奖励和接受单位作为本单位的公务用车(其中馈赠、奖励车不占编制),但超标准小汽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6、对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2002年以来购买的小汽车,由县(区)政府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所得款项缴同级财政。

  7、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的小汽车,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8、对将本部门、本单位购买的小汽车落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一律没收,缴同级财政。

  9、地(厅)级以下离退休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要将所乘坐的车辆交回单位,由单位统一调配管理。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保障老干部的必需生活用车。

  10、除在军队、武警、公安部门任职、兼职的人员外,其他部门、单位、个人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军队、武警、公安车号牌,违者要在9月1日前将车号牌退回。

  11、领导干部一人使用两辆或两辆以上小汽车的,要将多占用的小汽车退出。

  12、工作调动的干部在调离两个月内必须将所使用的公务车交回原工作单位。

  13、以车抵税费或基金,以车抵罚款,供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的小汽车要收回,缴同级财政拍卖或调剂。拍卖收入抵交税费或基金,不足部分从单位自有资金中补齐。

  纠正工作结束后,要将结果在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并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 建章立制。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清理纠正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小汽车购置和管理 的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治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巩固纠正成果。要结合各自实际,深化改革,逐步探索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

  财政部门要制定关于小汽车购置管理的规定。在编制小汽车购置的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控制标准和编制;车辆使用不到报废年限的,不得更换新车。确需更换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购买新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因特殊工作需要购买超标准小汽车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的新购超标准小汽车,交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落籍手续。

  纠正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继续使用超标准小汽车的,一经发现,按“谁乘坐、追究谁”的原则从严处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继续超编制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领导干部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 (11月1日——11月30日 )。

  纠错整改结束后,市“三项治理”领导组要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一是存在的问题要自查、核查出来;二是自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得到处理,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问题得到纠正;三是根据纠正的情况,制定出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小汽车使用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四、纠正的相关政策

  这次纠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增强全局意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自我教育、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把握以下政策:

  (一)纠正要坚持三为主:以纠正为主、以教育为主、以总结经验教训为主。要把过去发生的问题与现在发生的问题区别开来,着眼于规范,着眼于今后,着眼于健全制度、完善管理。对按照要求主动进行纠正的,一般不追究责任。

  (二)经过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购置的特殊公务用车和1999年3月以前购置的超标准小汽车,不列入清理范围。

  (三)对用贷款购买小汽车和挪用专项资金尤其是挪用扶贫资金、支农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救灾款、救济款、教育经费等特殊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的,必须责令其做出深刻检查,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不主动申报,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纠正或在纠正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一经发现,要没收违规车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2002年以来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购买小汽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用小金库资金购买小汽车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将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购买的小汽车落户到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下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国家公务人员名为接受“赠送”实为受贿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求

  (一)加强领导。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问题,是引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制止奢侈浪费工作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领导,起好带头,并认真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分管范围的纠正工作。要将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工作作为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明确责任。这次纠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一把手对纠正工作负总责,纪委、监委具体组织协调。财政、机关事务管理、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级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保证纠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督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了解掌握纠正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各方面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党委、政府要对纠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纠正乏力,走过场的,要责令重搞,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重大典型问题及案件,要严肃查处。

  各县(区)要参照此方案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并将纠正结果于10月15日前报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