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含建筑墙体、门窗、入口、屋顶以及附属建筑等部位)的色彩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各规划分局按照规定权限承办建筑项目色彩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建筑外立面基色调、辅助色调和点缀色调应按照《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规定,根据建筑所处的城市色彩控制管理区、建筑主导功能、建筑体量、形式和材料的不同以及本市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并与周边建筑以及城市环境色彩相协调。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根据《武汉城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对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提出指导意见,并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对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特殊地区、重要地段、重要建筑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局技委会讨论;对旧城风貌保护区、优秀历史建筑周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筑色彩管理,应提交专家咨询会讨论。

(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在核准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时,应根据批准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对建筑设计图、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及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核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后的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和公示牌予以公示。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相关资料及竣工立面彩色图片一并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范围,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未按批准设计图进行色彩施工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或分局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

第十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1日起试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20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