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现就加强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建设资金总量平衡

  (一)政府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础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

  市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各司其职、高效务实”的原则,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由市各相关专业部门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由市计划、财政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平衡项目和资金安排,形成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执行。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后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总计划和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确保建设资金的及时供给。

  二、规范预算追加和调整的审批,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一)预算追加的审批: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一经正式下达,一般不得追加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或建设规模,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追加预算未批准,有关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二)预算调整的审批: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根据项目类别由道桥环境项目预算、社会事业项目预算和农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预算等组成,各类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各类预算之间以及本类预算内部的项目或规模调整,经季度资金平衡会议审议,并按规定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三)项目变更事项的审批: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工程预算执行,凡涉及工程价款的变更事项,要按照权限规范审批,具体审批规定另行制定。

  三、加强建设资金审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查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3]35号)和《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2001第52号市政府令)的有关要求,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确保建设资金审查工作有序、规范、正常进行。

  (二)凡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由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委派财务审核人员,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和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

  (三)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全面实行招投标的基础上,也要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重点审查项目变更事项的资金追加。

  (四)对政府部分出资、投资多元化的建设项目,要加强资金审查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四、严格项目资金拨付管理,规范资金运作

  (一)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概)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库集中支付。

  (二)建设单位(请款单位)必须分项目上报反映工程进度和财务进度的有关手续,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核拨资金,未经审查一律不予拨付,否则作违规处理。

  (三)工程建设资金(不包括前期拆迁费用)的拨付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在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内的工程项目,在建项目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约定价的75%;项目经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原则在竣工决算后六个月内完成)支付工程总价的90%;项目保修期满结清全部工程价款。经规范审批的变更事项所追加的工程建设资金,按相同原则进行核拨。

  (四)请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提供如实的相关资料。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资本金,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有关部门可以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五、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一)建立季度资金平衡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单位报送上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先由财政部门汇总,然后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国土等部门参与,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二)建立月度报告和审查制度。每月3日前,有关建设单位报送上月度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度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发现弄虚作假或有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问题、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以及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政策规定,市有关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委派专人保管好各类原始凭证及会计帐簿,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成本会计核算,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材料。

  (五)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开工前审计、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年度预算、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由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所承担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以法人实体的模式进行运作,相应的建设项目、资金安排和负债计划,必须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建设资金总预算。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意见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市(县)区政府可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