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有力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集中力量,用4年时间,全面完成各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赣州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解除病险水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威胁,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用四年时间对全市251座病险水库全面进行除险加固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市现有各类水库873座,其中大型5座,中型32座,小(一)型146座,小(二)型690座。水库的建设使用在历年的防汛抗旱工作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市水库绝大多数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水库施工质量较差,加上长期运行、老化失修,目前病险水库较多,发挥作用小。按照水利部有关病险水库鉴定标准,经水利技术人员调查核实认定,全市现有病险水库251座,其中大型3座,中型16座,小(一)型90座,小(二)型142座。分别占各类水库总数的60%、50%、60.27%、20.6%。这些病险水库的存在,对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当作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完善我市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筹措资金、劳力,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强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并从今年起到2007年,用四年时间全面完成除险加固任务,消除水库隐患,确保水利工程发挥更大作用。  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是:全市决战四年,于2004年底前完成大型2座、中型11座、小(一)型25座、小(二)型20座的除险加固任务;2005年底前完成大型1座、中型4座、小(一)型25座、小(二)型20座的除险加固任务;2006年底前完成中型1座、小(一)型23座、小(二)型40座的除险加固任务;并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小(一)型17座、小(二)型62座的除险加固任务。

  通过四年的努力,对现有病险水库分年、逐座进行加固,或降等使用及报废,达到除险摘帽,将水库年病害发生率降低到5%以内。逐步建立水库工程安全、监测管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优美的高标准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水库标准化、规范化、园林化的总体目标。

  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的筹措办法

  (一)筹资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54号)规定的筹措比例,我市确定筹资办法为:大型水库中央投资50%、省15%、市10%、县及县以下25%;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中央投资50%、市20%、县及县以下30%;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省投资50%、市30%、县及县以下20%;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中央50%、市20%、县及县以下30%;未能列入全国规划的重点小(一)型水库省50%、市30%、县及县以下20%;一般小(一)型水库市20%、县30%、乡及乡以下50%;小(二)型水库县20%、乡30%、村50%。

  (二)筹资渠道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病险水库投资要采取积极向上争资,分级设法筹资的办法解决。实行中央、省、市、县、乡多层次、多渠道筹措除险加固资金。

  1、做好前期工作,积极申报国家、省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资金;

  2、捆绑部分水利工程水费、防洪保安资金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

  3、市、县(市、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投入除险加固,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要侧重用于病险水库加固;

  4、各项涉农资金在不改变政策性规定用途前提下,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5、按政策规定,将市、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纯收入的15——20%用于土地整治资金中切出30%投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6、按"一事一议"办法,集中使用农村农民投工投入村级管理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7、统筹水库经营权收益和水利水电工程置换后除去转制成本外的纯收益资金,安排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实施和领导

  (一)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确保水库加固资金、力量的到位,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实施。同时,各级政府必须成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

  (二)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7号令),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四年实施的目标任务,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逐年逐座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岗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主要职责。大、中、小型水库的行政责任人必须分别由市、县(市、区)、乡(镇)领导担任并在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责任人工作变动应及时明确新的责任人。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总体要求,下达年度除险加固计划,在限期内水库险情得不到治理加固的,要追究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负责任,出现垮坝、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责任人和水库负责人的责任。

  (三)要加强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据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规定及时搞好安全鉴定,抓紧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按照"大病大治、小病小治"的原则,防止乱铺摊子和超标准建设。

  (四)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建设管理,确保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各级政府及水利、财政和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工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认真搞好竣工验收。每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整改,并暂停拨付其项目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七)根据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18号令),各地在实施病险水库加固中,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认真做好病险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对确实没有修复加固价值的,要实行强制性降等使用或报废,以消除防洪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