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和前期开发,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建设和市场发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集中统一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供应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统一管理,盘活我市城市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滋生,市政府决定,建立和推行土地储备制度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二)市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取得方式及对象

  (一)无偿收回。下列国有土地无偿收回使用权进行储备:

  1、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铁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

  2、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3、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5、非法转让、非法占用、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等被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6、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有偿收回。下列国有土地有偿收回使用权进行储备:

  1、为公共利益或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

  2、因单位破产、企业改制、污染企业外迁等原因,需处置的原划拨土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村庄用地依法转为国有性质但尚未确认使用权的土地。

  4、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的原国有农、林、盐场用地;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三)收购。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1、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购其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2、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的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四)土地置换。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须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五)土地托管。对于经依法认定为闲置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托管的方式,将其原已拥有的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还给市政府进入市土地储备库。市人民政府向原使用权人颁发托管凭证,从而使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益与具体地块分离,今后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依照土地托管协议的约定,由市人民政府提供与其托管土地价值相等的土地。

  (六)征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通过依法征用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水域覆盖的土地及市区无使用权主体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对计划出让的土地实行公开交易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包括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合作经营的土地);

  (三)法院在债权债务执行过程中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四)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五)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四、运作方式

  (一)原则。立足于发展和盘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依法、合情、合理地全面部署,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稳妥发展。

  (二)收回、收购、置换、托管和征用。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对指定储备地块或申请储备各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三)资金运作。由市财政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注入适当注册资金和周转资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与土地收购进展相适应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对收购储备成本,

  由市财政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机构核定,如数返还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前两年由市财政部门划出其中20%作为土地储备发展资金投入市土地储备机构,两年后按10%左右拔入。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监督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储备和经营。启动期间应尽量缩短储备期,减少风险。政府储备的土地可进行抵押,并用抵押贷款支付土地储备费用。对已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市城市规划局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最高综合效益的前提下,重新设计和规划,提供每宗地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为政府的土地出让创造最优条件。市土地储备机构须按照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认真的整理包装和前期开发建设,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五、有关要求和措施

  (一)凡在土地储备范围内,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用地单位自行到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分期、分批实施收购储备。

  (二)禁止闲置土地转让。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法律、法规只授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主体资格。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单位都无权干涉和擅自实施。

  (四)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机构要高度负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土地储备各项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在经过实际操作后,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制订有关的实施办法及政策,落实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整理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土地整理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及资金运作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担负全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七、合浦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