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9号),在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自治区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划入卫生厅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相关工作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有关国家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七)受理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初审中药保护品种;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实施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

  (八)监督实施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工作。

  (十二)审批药品广告;负责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区药品检验机构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新闻宣传、政策法规、行政复议;负责行政事务、资产管理以及保密、保卫等工作;负责信息采集、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和对外合作交流。

  (二)财务处

  编制全区药监系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严格执行预算;对全系统的资产、资金进行管理,研究提出系统内的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会计监督等各项制度;按照规定管理各项规费,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指导、监督、检查市县药监局、药检所财务与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食品安全协调处

  组织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察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研究提出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

  (五)药品注册与医疗器械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保健品质量标准;受理新药及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初审中药保护品种及药品包装材料;组织拟定、修订中药饮片炮制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指导全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定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审定的有关工作;核发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负责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标准的初审;推行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及保健品审批的有关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的有关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实施非处方药制度;初审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监测;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初审工作;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提出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

  (七)药品市场监督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法律法规、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依法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依法查处制售假劣及违法经营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管中药材市场,审批药品广告。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拟定本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