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通知》(苏办发[2003]2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改制企业核销和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96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公示制度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在改制中应实行公示制度。对单位改制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方案,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资产评估、不良资产核销剥离及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都应在单位范围内实行公示。

  (二)单位改制经确认后,应实行先审计后评估。改制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单位职工对审计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审计、评估报告,报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然后报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如在7个工作日内,职工对审计、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委托单位,经查确实有问题的,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调整。改制单位公示反馈情况必须上报财政(国资)部门、经贸委和市改制办(事业单位上报事改办),并作为财政(国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三)为了调动职工支持改制、参与改制的积极性,改制单位必须把改制的有关政策制度通过组织学习、上墙公布等多种形式告知职工。

  二、不良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改制企业核销和剥离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96号)的有关规定。对核销、剥离的资产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到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主管部门管理和追索,并分别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改制单位要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对剥离的资产进行处理。

  处理变现收入扣除相应处置变现发生的费用后的净收益全额上交财政(国资)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一定比例返还和奖励。

  (一)核销资产

  经财政(国资)等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帐务,并实行帐销案存。对于已核销的资产处置收入80%返还给改制单位;20%返还接受单位,改制和接受单位按返还额的10%奖励给有关人员,其余部分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缺口。

  (二)剥离资产

  对剥离的资产,接收单位可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剥离的应收款项。

  1、对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追回的收入50%返还给改制单位,改制单位可接返还额的7—10%奖励给有关人员;50%返还给接收单位,其中返还额的20%用于补充接收单位办公经费,剩余部分作为改制基金用于改制单位或系统内改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缺口。

  2、2年到3年应收款项追回的收入。在2002年30%的基础上提高10%(即40%)返还给改制单位,改制单位可按返还额的4一6%奖励给有关人员; 60%部分返还接收单位,其中返还额的15%用于接收单位补充办公经费,剩余部分作为改制基金,用于本单位或系统内改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缺口。

  3、2年以下的应收款项追回的收入,在2002年20%的基础上提高10%(即30%)返还给改制单位,改制单位可按返还额的l一3%奖励给有关人员; 50%部分返还接收单位,其中返还额的10%用于接收单位补充办公经费,剩余部分作为改制基金,用于本单位或系统内改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缺口,其余 20%部分上交财政(国资)部门。

  上述反还给改制单位的收入扣除奖励外,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缺口,剩余部分列营业外收入。

  二是剥离的存货类不良资产。

  改制单位要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对剥离的存货进行复核清理和分类,登记造册,健全帐簿。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管理和处置。

  1、对盘亏、毁损、报废等无残值的存货,按财务制度规定,一律核销,实行帐销案存。

  2、对有残值的废旧存货实行报废处理,杜绝流入市场,防止造成产品质量和安全隐患。

  3、对价值较高,成新率较好的存货可以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拍卖、协议转让或与生产厂家联系回购。

  存货变现收入扣除有关变现发生的费用和税金后,净收入部分30%返还给改制单位,其中返还额的4—6%奖励给有关人员,其余部分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缺口,剩余部分列营业外收入;50%返还给接收单位,其中返还额的10%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剩余部分作为改制基金;其余20%部分上交财政(国资)部门。

  存货变现收人过程中有关发票由改制单位代开,税金从变现收入中支付。

  三是剥离的固定资产类不良资产。

  剥离的固定资产类不良资产的处理方法可以按照剥离的存货类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执行。

  四是剥离的职工宿舍、幼儿园、浴室等非经营性资产。

  对剥离的职工宿舍、幼儿园、浴室、招待所等非经营性资产要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

  l、剥离的职工宿舍必须按照房改政策尽快进行房改,房改收入按有关文件执行。

  2、剥离的幼儿园、浴室、招待所等,要尽量通过拍卖和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处置变现,如因条件所限,也可以通过出租、投资等有偿方式进行处置。

  3、剥离的围墙、花园、假山等可与使用单位协议转让或出售。

  五是剥离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的资产。

  剥离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的资产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淮政办发[2003]56号文件执行,凡用于理顺劳动关系费用的资产处置后的有关款项必须要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对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和工会应加强监管,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资产造成流失。

  凡用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安置职工的,这部分土地资产不属于企业法人资产,改制后的新企业仅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必须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按市政府办办公室淮政办发[2003]56号文件执行。

  六是剥离的其他资产。

  剥离的其他资产应按照上述同类型或相似类型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置。

  (三)核销剥离的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处置程序和相关手续。

  程序:按规定办理交接一清理分类一登记造册一健全帐簿一专家鉴定一处置一收入上交一返还(奖励)。

  手续: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接收单位(资产公司或主管部门)应当按系统或行业成立管理机构,设立鉴定小组,对剥离的资产进行鉴定,确定剥离资产的价值。不良资产的处置,须经接收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方可进行处置。财政(国资)部门要对核销剥离的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检查。

  (四)改制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对已反映在负债中,而无需支付的款项,应视同应付产权收益,10%留给改制单位,90%上交财政,用于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

  各单位要加强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移交单位有责任、有义务积极配合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提供有关资料和清册,并进行清仓查点;对改制过程中剥离的资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没有办理有关处置手续,擅自使用、处置剥离资产的,原则上按剥离的金额上交财政(国资)部门;对隐匿、转移、私分、串通侵吞公有资产的,除追讨全部损失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所有改制单位都要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的中介机构应由授权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主管部门和财务(国资)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的选择由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实行公开招标。土地资产评估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财务审计

  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和企业改制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计,做到见帐就清,见物就点,提供的审计报告要真实准确。审计报告中除对日常的审计事项进行披露外,期后审计还要重点披露负责方涉及职工方面的有关事项,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欠职工的集资款及利息,欠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二)资产评估

  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中介机构对资产评估的目的必须明确;评估的范围必须全面、完整(如有商标、经营特许权等无形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的方法必须准确、适当;评估的程序和结果必须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应在基准日后三个月内出具评估报告书。

  改制单位在审计、评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办《关于改制单位审计、评估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淮国资[20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做好改制过程中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对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改制单位在清产核资和审计中对清理和审计出的资产损失及不良资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处理,履行必要的程序: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2、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3、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4、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产权交易

  (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根据市委、市政府淮发[2003]26号文件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阳光操作,一般采取公开出售的方式。可以向社会公开拍卖,可以在系统内公示拍卖,也可以在改制企业内公开竞价,具体公开出售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市属企业改制指挥部确定。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接受政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一切未经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均属非法交易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凡属下列转让行为的,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1、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2、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产权交易行为的;

  3、国家股、国有法人股转让;

  4、车辆、船舶及单位评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机器设备、生产线、车间等有形、无形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

  5、道路、桥梁、码头等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

  (三)产权交易程序:

  1、受理。出让方提供相关资料,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

  2、挂牌。对出让信息进行公开挂牌,确定上市挂牌价或底价,上市挂牌价或底价低于评估价90%以下的,必须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转让;

  3、选择资产处置方式:产权交易中心选择适当的方式并组织转让;

  4、签订产权转让合同:转让成功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由产权交易中心鉴证;

  5、资金结算和资产交割。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金结算和资产交割,并由中心出具产权转让确认书;

  6、变更登记。交易成交的双方,根据批准的《淮安市市直单位公有资产转让审批表》签定《国(公)有资产产权出让合同》,由转让机构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办理国(公)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财务、税务、土地、房产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7、土地转让交易行为按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五、市直集体企业和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