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号)的要求,为确保我市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能全面、彻底、按时完成,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本级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规定、收费、主体等,都要进行逐项清理。

  (三)依法清理的原则。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向社会公布的原则。对我市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实施主体等,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内容

  我市本次清理工作包括如下三方面的清理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具体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而自行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作出的具体的、执行性的规定;或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之外,自行增加的有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前我市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三、工作分工

  (一)县(区)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二)市直各委、办、局负责本单位(包括其所有下属单位)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清理、填报工作;挂牌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由挂牌机构自己负责清理、填报。

  (三)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初步意见、报送市政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由报送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清理、填报。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上由委托机关负责进行清理、填报;但委托机关是市政府的,由受委托机关进行清理、填报。

  (五)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四、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无权设定任何行政许可项目,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若有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不再保留;确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附表1),逐级上报自治区。

  (二)对国务院已经明令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实施机关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附表1),逐级上报自治区。

  (三)若没有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或虽然有但已决定取消的,不用填写附表1,也不用另行提出取消的意见,有关项目自2004年7月1日起自动取消。

  五、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市无权作出任何行政许可规定,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若有自行对有关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则上一律废止,不再执行;个别因情况特殊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规定的实施机关可以提出保留意见,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附表2),逐级上报自治区。

  (二)若没有自行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或虽然有但已决定废止的,不用填写附表2,也不用另行提出废止的意见,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自动废止。

  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现有的实际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机构,都要依法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填写自治区统一制作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表》(附表3)。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都要依法纠正。

  (二)认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某项行政许可具体实施权限作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项行政许可实施权限未做具体规定(如仅规定由县级以上某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某某许可证)的,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及虽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但已被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其实施主体不能被认定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六)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由事业单位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七、时间安排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要在2004年3月29日前提出自行设定、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并按要求填写好附表1,报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便市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其中,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在3月25日前填写好附表1并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二)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行政许可的实施单位要在2004年4月20日前提出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并填写好附表2、3,报本级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收到各单位清理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县(区)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在2004年6月10日前将本县(区)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以便统一对外公布。

  (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在2004年7月1日前建立并公布有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配套制度,如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积极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和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

  (六)有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必须在2004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附件:1、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表

  2、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

  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表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2:行政许可规定清理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日期:2004年月日

  1含有行政许可规定的文件种类

  文件标题(含文号)

  涉及条款

  发布日期

  见附件

  (1)地方性法规

  (2)政府规章

  (3)政府文件

  2处理建议(即清理意见)

  (1)保留

  (2)废止或者停止执行

  (3)修改

  (4)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保留理由

  废止或者停止执行理由

  修改后的具体条款和修改理由(或用附件提出)

  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工作安排

  填表说明

  一、附1:

  该表填报范围是: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在没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自行创设的、确实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同时符合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若没有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虽然有但已决定取消的,不用填写。

  二、附2:

  该表填报范围是: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具体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而自行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作出的具体的、执行性的规定;或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对象、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之外,自行增加的有关规定。若没有自行作出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或虽然有但已决定废止的,不用填写。

  三、附3:

  1、该表填报范围是:我市目前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个行政许可项目都要单独填报一张表。

  2、该表中所称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政府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3、该表中“设定行政许可和认定实施主体的文件依据”只需选择最高层次的一份依据进行填报即可,不必把每个等次的所有依据都罗列出来。其中:⑴“政府文件”包括以政府、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或者以同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名义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⑵“涉及条款”只注明哪条、哪款、哪项、哪目即可,不必抄出条文的具体内容;⑶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应全文复印、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并在“见附件”中注明其目录编号。

  4、分级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初审部门不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填报,而是由终审、发证部门负责填报,但需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的“其他:”一栏中注明:“经×××初审”。

  5、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的“其他:”一栏中注明:“委托×××实施”。

  6、实行年检的行政许可,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的“其他:”一栏中注明:“实行年检”。

  四、各单位务必按规定的时间,将清理表一式2份、装订成册并编好目录的依据复印件1份,连同本单位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送至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市迎宾馆3号楼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