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河池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的主要工作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7号)精神,参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职责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履行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安委会办公室报经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安委会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协调河池军分区和武警河池支队等单位参加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市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要形成纪要,报送市领导,印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要形成纪要,报送市领导,印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

  (三)建立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安委会联络员。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安委办组织召开,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联络员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络员会议。

  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联络员会议要形成纪要,报送安委会领导,印发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四)安委会每个季度对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督查,安委会成员和安委办负责人带队,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检查督查工作由安委办组织,每次专项检查督查都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安委办每个月编印一期《河池市安全生产工作简报》,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反映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五、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