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以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使用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清理范围主要是我市不同时期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批准设立和未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时间和面积;当前的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对未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未落实的,坚决予以停办,原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市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程序的,有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予以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严格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今后将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市政府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园区集中开发。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由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由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市辖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密切配合,逐个对开发区进行清理和登记。尤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清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并依法主动纠正。

  七、清理整顿时间安排。8月至9月利用一个月时间对所有开发区进行清查和登记;9月至11月对违法违规用地进行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进行修改和纠正;11月至12月进行检查验收总结,对未符合清理整顿工作要求的要及时复查纠正;在200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并做好迎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的检查验收准备。

  二00三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