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慈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1〕33号)、民政部民发〔2000〕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慈善组织的职能各级慈善组织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所辖区行政区域内慈善工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协助政府制定慈善公益政策;制定所辖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并参与扶贫;协助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生产、储备救灾物资,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慈善捐赠的赈灾款物;资助和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为社会上特殊困难的群体提供服务;开展安老、助孤、助残、助学活动;开展经常性的扶贫赈灾物资捐赠服务,组织接收、管理、调拨、发放或拍卖捐赠物资。

  二、规范慈善捐赠活动(一)捐赠活动的组织管理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统一由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性的慈善捐赠活动,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慈善总会具体承担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除配合组织好全市性的慈善捐赠活动外,还要负责本县(市、区)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全市各级慈善组织具体承担社会慈善捐赠活动的日常工作。

  (二)坚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原则开展社会慈善捐赠活动要坚持集中性与经常性相结合的原则。

  集中性捐赠活动按照周政办〔2002〕12号文件通知执行,每年4月份为慈善“扶贫济困一日捐”活动月(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的年份除外)。“扶贫济困一日捐”以捐款为主,在全市统一组织,县(市、区)分别实施。倡导并鼓励有经济收入的公民和单位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一日捐”活动。以企业名义的捐赠,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减免税政策。

  经常性慈善捐赠活动以实物为主,在社区可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及网点设立捐赠接收工作站、点,在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设立小额募捐箱。同时向社会公布捐赠电话、帐号和捐赠办法等。

  (三)统筹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各级慈善组织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工作,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市直、驻周单位、驻周部队等单位和干部、职工的捐赠款物,各县(市、区)在每年4月份全市性捐赠活动中所接收的款物,除全局性重大自然灾害实行统一调拨使用外,一般情况下自留90%,10%上缴市统一调剂安排。经常性捐赠活动募集的款物和接收的定向捐赠,均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使用。

  接收款物要使用专项票据,建立专户专帐管理。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主要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对灾民、困难企业特困职工以及城乡孤老残幼、特困户等生活方面的困难给予临时性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实施慈善救助项目;资助和兴办各类福利社会机构,开展公益援助。

  (四)严格捐赠款物的监督在组织全市集中统一的慈善捐赠活动中,要委托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经常性的捐赠活动,也要建立定期或年度审计制度。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救助时,要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9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创办的社会慈善公益机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社会慈善公益设施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

  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社会慈善公益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慈善公益机构使用电话和电话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加强对慈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慈善事业,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慈善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级财政要为开展慈善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为开展社会捐赠及救助活动提供资金保障。慈善组织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在物品接收、整理、消毒、储存、运输、发放等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捐赠工作站、点和仓储设施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筹措解决。民政、工商、税务、工商联、个体劳协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主动做好义务宣传报导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促使慈善奉献精神蔚然成风,弘扬光大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传统美德。

  二○○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