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配合饲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对杭州市生产和销售的配合饲料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杭州市各有关生产企业生产和经销企业销售的配合饲料产品。

二、检查依据

GB 10648-99 饲料标签;

GB/T 5915-93 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

GB/T 5916-93 产蛋后备鸡、产蛋鸡、肉用仔鸡配合饲料;

浙江省配合饲料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等。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抽样及检验工作

本次检查的抽样和检验工作由杭州市乳品及饲料产品质检站承担。

四、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人员凭本通知和本人有效证件,在生产企业的仓库、经销企业的柜台或仓库随机抽取样品。

对每一种产品,一次抽取三份样品,每份500g。其中一份由被检单位保存,另二份由检验部门保存,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复检。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主动出示文件和证件。否则,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样。

检验工作结束后,所有样品除损耗部分外,其余样品均归还受检单位。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

本次检查结果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对社会公布,对产品质量好的生产和经销单位将予以通报表扬,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将按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