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章 审计结果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绵阳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的运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绵阳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绵委办发[2002]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主体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形成的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

  第三条 审计结果的运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分级管理、综合运用;

  (三)责任明确、依法(依纪)处理;

  (四)奖惩结合、整改结合。

  第四条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及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加强对审计结果运用管理的交流、研究,及时处理解决运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司法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履行审计结果,运用管理职责,向党委、政府及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绵阳市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进行审计的县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委托部门的委托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按照与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关联程度,客观评价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及时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三)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作出评价,提出应当由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和整改建议、出具审计意见;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五)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决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委托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地区)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内设机构、工作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员反馈审计结果情况,提出有关要求。必要时可以商请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第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确认的违规行为整改执行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令执行;

  (二)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理、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移送处理意见,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于财政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中:

  (一)及时受理执行审计机关对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二)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及时发现财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任期内依法履职,遵守财经制度好,政绩突出,为政清廉的干部,建议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适时予以提拔任用或表彰奖励;

  (二)对审计结果确认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一般性问题,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谈话,督促认真改进;

  2、属于较重问题,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但尚不属于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给予诫勉。诫勉期一年。诫勉期满后,经考核检查没有整改或整改成效较差的,提请作出降职或调整职务处理;

  3、属于工作(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资财浪费,或严重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对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提请作出降(免)职务处理。

  第十条 审计结果未作出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请进行职务晋升、交流。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及时上任的领导干部,可采取挂职锻炼、代理、任主持工作的副职、实行试用期等方式任职。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尚未作出结论的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请研究讨论其职务晋升、交流。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日常干部管理工作中。

  审计结果认定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该年度或次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干部任用日常考察或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核时,应当分析参考近年对本人或所在单位作出的审计结果,重点了解审计后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

  (一)认真研究审计信息,及时受理调查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二)对审计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处理建议,及时受理查处;

  (三)作为廉政谈话教育的重要内容,明确指正不足,教育帮助改正;

  (四)作为检查处理有关案件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及时发现廉政管理的薄弱环节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审计结果,根据审计结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被审计对象必须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检查整改,按要求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试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选择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公告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相关结论性文书生效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联合提出建议,也可以由其中一个部门单独提出建议;

  (二)报经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或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三)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准或审定的公告形式,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财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机关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应当在3 个月内将各自运用情况书面反馈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审计结果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审计结果的抄送范围。按照审计规则,在向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的具体情况及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审计结果报告的抄送单位。

  重要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密件管理。审计结果涉及被审计人员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规定向党委、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后,需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的内容划分密级,按密件的要求进行传送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规范存档,妥善保管。

  审计部门应当按《审计档案工作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取证资料、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一并归集形成审计案卷,移送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库保管。

  党委、政府应当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接收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报告,并登记传送保管,到期按规定销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工作文书档案;摘抄审计结论性资料写入干部考察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并作为干部监督管理信息库的重要信息来源。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及时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管理的工作配合和情况沟通。

  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接到审计部门移送的线索材料后,应当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情况。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决定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查处结果在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的同时,应当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部门提请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解释说明,并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市、区)和市级部门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按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实施中本办法与上级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