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1999年,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77号),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经过4年的工作,工商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规定,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顺利完成。

  近年来,国务院对工商等行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从2002年起,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入要全部上缴地方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为了深化全省工商系统收支两条线的改革,配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规范财政体制,理顺各级政府的分配关系,经研究,决定取消云政发[1999]77号文件中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汇缴前留10%缴当地财政”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全额上缴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统一汇缴省财政。

  取消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留归地方比例后,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继续支持工商部门工作,帮助解决工商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