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正确行使职权,文明执法、廉洁自律、不徇私情、依法行政充分体现执法中的公平、公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执法队伍,根据《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态度和效能的投诉处理办法》《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及《乌鲁木齐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办纠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系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及行政执法中故意或过失做出的具体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或由此使本单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或不当,并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及被投诉的责任人。

第二条 本办法由法制宣传科负责实施,由行政执法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被依法认定为违法或不当并追究责任的案件及被投诉责任人的处理,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向社会公布投诉途径、职责及有关要求,按照处理权限对执法中的责任追究案件和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及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依法申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及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责任。

(一)擅自设立业务办理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程序或将审核程序改为审批程序;

(二)擅自设立违章项目或罚没项目;

(三)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收费或罚没范围及标准,或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罚没,办人情案的;

(四)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违章处罚及没收非法所得不出具有效票据的;

(五)在办理各类正常业务及审批或进行营运证件、《经营企业委托管理资质证书》等年度审验过程中,利用本职工作对经营者索取钱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理由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索要赞助、转嫁费用(报销票据)或无偿占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物品的;

(七)擅自进行执法检查,或超越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进行检查的;

(八)违犯单位制定的有关“首问责任制”等公开承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各职能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犯《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滥用强制措施,干扰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常经营活动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在办理审批业务过程中,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十一)对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各类手续中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其补充事项和具体要求的;

(十二)擅自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十三)参加可能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非法利益或接受馈赠的;

(十四)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未着装挂牌上岗或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的;

(十五)在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各类业务或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六)对行政执法案件上诉后,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七)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执法案件,经上级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且复议决定已生效的;

(十八)对申请听证的执法案件,经听证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后自行撤销,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九)已经确认为依法给予行政赔偿的;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错案的;

(二十一)对要求报备的案件未在规定时间报备的;

(二十二)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办事,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形象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责任追究,按情节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年度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处分;

(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经济责任包括:

(一)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

(二)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将根据其违规情节与后果,正确区分责任大小,按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情节轻微,损害、影响较小,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损害影响较大,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扣发1-3个月的岗位津贴,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3个月至6个月;

(三)情节严重,损害影响重大,并由此对单位引起通报批评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扣发4-6个月的岗位津贴,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四)故意违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五)违反党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分:

(一)责任人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整改期限内,按整改要求及时纠正的;

(二)检举他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情节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工作责任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四)多次发生行政执法错案,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五)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六)打击、报复申诉人、举报人的;

(七)拒绝或故意拖延退还、上缴违规所得财物的;

(八)法律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其它情节;

第十一条 本办法将作为全体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关处理结果将纳入本年度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考核定等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客运统管办

二00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