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长治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长治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一)本《预案》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我市境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1、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

  2、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一次多人急性中毒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千万元的特大安全事故。

  3、其他性质特别恶劣、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本《预案》重点是指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火灾、工程建设、城市燃气、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锅炉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和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由市政府集中领导,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结合,迅速高效有序的开展。

  (二)成立长治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领导组(下称市应急救援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马和平 副市长

  副组长:秦正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杜正平 市经贸委主任。

  雷党辰 市公安局局长

  张巨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学彦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办事处主任

  李广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

  李明芳 市交通局局长

  赵 坚 市卫生局局长

  武阳明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郭 亮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秀亭 市建设局局长

  李予胜 长治供电局局长

  闫 广 市文物旅游局局长

  贾先凤 市民政局局长

  石建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亢玉怀 中石化长治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的职责是:负责指挥、协调、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抢险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重大决策,督促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开展工作,检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

  (三)应急救援领导组下设机构及职责

  1、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的日常事务和事故抢险救援情况上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2、现场抢险救援组:由有关单位根据职责范围组成九个专业抢险救援小组,分别制定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报市应急救援领导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①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

  ②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任组长。

  ③火灾事故,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组长。

  ④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由市交通局局长任组长。

  ⑤煤矿事故,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长治办事处主任任组长。

  ⑥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

  ⑦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由市城建局局长任组长。

  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组长。

  ⑨铁路交通事故,由长治北车站站长任组长。

  各专业应急救援小组组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救援领导组临时决定或变更。

  3、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肇事人员的监控及群众的疏导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负责遇险人员的救护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贸委主任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长治供电局局长,市自来水公司经理任副组长,负责抢险物资的调运、电力调度、水源调度,抢救人员及遇险人员家属的生活安排。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情况的采集和对外发布,以及批准其他组织和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采集情况。

  (四)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由长治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驻市国省营企业消防小分队、长治市矿山救护队、沁源县矿山救护队、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等组成专业抢险队伍。

  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人员组成、装备情况、有效联系方式等,每半年报市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一次。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以快捷、有效的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由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决定通知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并由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呈报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性质、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作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面;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同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和实施

  (一)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组长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同时公布各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绝对服从市应急救援领导组的统一调度指挥,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晋政办[2003]35号、晋安字[2003]38号文件精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二)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擅自脱岗玩忽职守。对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延误抢险急救、扩大损失的,要给予处分和处罚。对在应急救援中帮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三)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由应急状态向常规的依法防控,科学防治上转变,使安全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四)本《预案》没有作出规定的其他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五)市应急救援领导组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本《预案》的演习。

  (六)本《预案》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情况发生变化时,要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