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市信用社是主要以州、市政府投资入股而组建的股份制地方金融机构。该社成立以来,围绕全州经济发展规划大力增加信贷投入,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特别是在去年,城市信用社为我州建州五十周年献礼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注入了大量资金,保证了各项工程如期竣工。近年来,城市信用社积极开拓,稳健经营,发展势头良好。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城市信用社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要求,为使我州城市信用社更加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尽快组建我州城市商业银行,特就支持城市信用社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城市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

凉山州城市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在城市信用社存款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政府、州级各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城市信用社作为我州地方金融机构在支持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宣传城市信用社在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不可缺少的地位和作用,为城市信用社的发展创造良好、宽松的环境。

各新闻媒体要切实做好宣传城市信用社的工作,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广泛宣传城市信用社的业务、业绩及相关工作情况,提高城市信用社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帮助城市信用社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社会形象。

二、积极支持城市信用社吸收存款,壮大资金实力

(一)各级政府、各级各部门在资金存放方面不得有歧视城市信用社的规定和行为,城市信用社应享受同各商业银行一样的平等待遇。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城市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及其它存款帐户。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优质服务、自我选择的原则,委托城市信用社代发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三)州、市政府掌握的专项资金可以存入城市信用社,用于支持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四)为充分发挥城市信用社网点多以及计算机系统网络的优势,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交通、医院、学校、自来水等行政事业部门的收费可以委托城市信用社代理;公安、审计、交管、稽征等部门的罚没款项也可以委托城市信用社代收。

(五)州级各部门、各县市政府应向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宣传、推荐城市信用社的服务范围和业务种类,鼓励其在城市信用社办理存款等业务。

(六)城市信用社增资扩股时,州级各部门、各县市可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城市信用社投资入股。

三、切实维护城市信用社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城市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城市信用社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为城市信用社壮大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帮助辖区内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对所借城市信用社债务要按时归还,对逾期不还城市信用社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制裁。

(二)各级司法部门要切实帮助城市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加大清收力度,对城市信用社的涉诉案件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判决、及时执行。

(三)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公安、司法等单位对涉及城市信用社的有关税、费,在权限范围内应给予减免优惠。

(四)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向城市信用社乱收费、乱摊派。

(五)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城市信用社营业网点、金库、运钞车安全防范的检查、指导力度,切实帮助城市信用社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危及城市信用社安全的犯罪行为要给予严厉打击。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