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动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关于推动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自1994年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幼儿教育的意见》发布以来,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城市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已基本满足,保教质量稳步提高;农村学前儿童受教育的机会逐年增加。但是,目前全市幼儿教育城乡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作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有的地方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事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1、今后5年(2003-2007年)全市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渠道投入、多形式办园的幼儿教育服务体系。

2、今后5年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积极发展0-6岁儿童的教育,各县(市)区至少办好一所示范性托幼中心;9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50%以上的幼儿教师达到专科毕业程度。

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3、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乡、村幼儿园。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4、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

5、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规定程序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按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城乡非公办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以稳定教师队伍,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卫生、城建、民政、编制、妇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6、要完善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调动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管理的积极性,激发幼儿园的内部活力。引导民办幼儿园深化改革,推进“幼儿园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探索,按教育规律科学管理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

三、依法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7、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加强对办园体制改革的指导,不得再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要加强对已转制幼儿园的管理,对以营利为目的,保教质量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幼儿园,将依法予以处置。

8、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办学,按照当地幼儿教育规划布局新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评估定类、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9、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实行幼儿园年审制度,完善评估定类机制,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0、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11、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做到每五年轮训一次。要大力开展园本培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更新教师的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教育实践能力。继续实施幼教“名师”工程,全面启动“名园长”工程,提高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2、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待遇。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评定职称、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民办幼儿园应完善用人制度,及时办理幼儿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幼儿教育保教质量

13、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良好的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遵照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儿童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14、幼儿园要建立有效机制,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日常教研活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与指导,严禁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15、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16、加强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保教质量好、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为示范性幼儿园。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培训师资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

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17、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相应措施,把幼儿教育作为考核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18、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确保逐年有所增长。各地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要积极筹措经费,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19、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水、电、煤、房租等)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中小学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20、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管理幼儿园的机构或配备专职幼儿教育管理干部,各乡(镇)要配备专(兼)职的幼教辅导员。幼教辅导员可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担任,亦可由中心小学副校长兼任。

21、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附:扬州市各类幼儿园年审标准(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