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

佳木斯市市区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2003年的总体部署,为切实抓好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宽松经济发展环境、塑造城市文明形象、创建高品位的中心城市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市的方略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基本方针,实施管理责任制度化,专项管理社会化,综合整治法制化,工作推进组织化。通过对市区市容市貌进行综合整治,使我市的城市管理水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综合整治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要求,坚持综合整治法制化原则。

(二)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主体资格,坚持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为主,其它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具备主体资格部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委托执法。

(三)坚持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综合整治要坚持“减少、便民、规范、开发”的原则。即:通过取缔、合并的形式,尽量减少占道行为;为方便群众,暂时保留一部分非主要街路的占道市场、停车场;保留和拟开发的市场、停车场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实现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开发闲置市场、闲置厂房、庭院和空地,以保证占道经营者退路进室、进场。

(五)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主要街路坚决堵住,背街小巷有序放开。

三、综合整治范围

东起建国街西至长青街,南起胜利路北至沿江路区域内和红旗街、友谊路、世纪大道、光华街。凡是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工商管理、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在综合整治范围之内。

四、综合整治内容和标准

(一)内容

凡是影响市容观瞻,破坏城市秩序,有碍生产、生活、经济发展环境的活动和行为都在综合整治范畴,内容如下:

1、市容方面:

(1)城市街道两侧、阳台及窗外、公共场地乱堆乱放、乱搭乱建、设置亭类、摆摊设点;

(2)城市街道、建筑物、设施上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3)陈旧破损、材质品味低下的户外牌匾、广告标志、标语画廊等;

(4)运输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及残土垃圾泄漏、遗撒及不按规定地点乱倾卸;

(5)室外洗车站(场、点);

(6)露天烧烤;

(7)沿街流动劳务人员。

2、环境卫生方面:

(1)随处便溺、乱泼污水乱倒杂物、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3)占道市场没有“三带”以及无照流动商贩造成的二次污染;

(4)市场撤市后的清扫保洁。

3、占道市场方面:

(1)暂时保留的占道市场7个,其中:早市3个、日市4个、夜市1个(与早市合用一条街)。

(2)取缔占道市场13个。占道市场保留、取缔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一。

(3)取缔市区21条主要街路无照经营的流动商贩,马路修车、换件、马路加工厂、店外经营。21条主要街路是:建国、和平、顺和、中山、通江、德祥、站前、杏林、光复、保卫、长安、西林、沿江路、近江、解放、胜利、友谊、红旗、安庆、长青、四丰街。

4、交通秩序方面:

主要是机动车(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自行车、正反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停车秩序问题。保留机动车停车场9处,拟新建机动车停车场2处,取缔机动车停车场9处,详见附表二。

三轮车停车场保留17处,取缔18处,详见附表三。

5、工商秩序方面:

①无照经营流动商贩;

②沿街摆卖、出店经营;

③经批准的市场(早市、日市、夜市),不在界定范围内经营,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市、撤市,经营秩序混乱、环境卫生不好;

④市场不规范、缺乏基本条件和保障措施。

(二)标准

1、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

(1)21条主要街路达到“五个取缔”,即:取缔沿街悬挂旗幌,取缔商家门前各种落地牌匾,取缔过街横幅标语和建筑物上悬挂的巨幅布帐,取缔露天烧烤,取缔商亭、电话亭和冷饮冰柜。

(2)户外牌匾、广告达到规范化、亮化,具有时代感,充分体现高雅的文化氛围。对中心区黄金地段的户外广告进行招投标,以提高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经营城市的目的。

(3)取缔露天烧烧,室外洗车站(场、点),马路修车、配件、马路工厂,取缔后要因势利导,利用闲置厂房和空地,集中建设有规模有特色的风味一条街,修、配、补一条街,布局合理的室内洗车站(场、点)等。

(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通过招投标进行市场化运作,彻底解决乱倾卸问题。

(5)各种亭类取缔后,根据需要,统一制做,统一设置样式风格各异、布局合理、与街景协调的“综合服务亭”,主要突出报刊文化氛围,成为街头一景。

(6)占道市场内摆放垃圾箱、果皮箱,经营者做到“三带”。撤市后,及时清扫清运,达到“撤市场净”。

(7)专业和社会保洁相结合,对市场全天候保洁,解决乱泼乱倒、乱扔废弃物造成环境二次污染。

2、占道市场、停车场方面:

(1)凡是堵塞交通消防通道,占压市政设施,有损市政设施(人行道板、路边石、灯杆、护栏、隔离带等),有损园林绿化,严重污染环境卫生,影响市容观瞻和佳木斯城市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占道市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律取缔。

(2)机动车一律不准停放在人行道上,出租车、自用车可在车行道上沿路边石一字停放,随停随走。

3、保留市场必备的条件:

(1)有足够的场地面积,有硬质地面,有简单排水设施;

(2)场内有简易设施(明显的场所标志牌、界定标志、围栏、划行就市分类经营的区域标志),场地宽阔,具备条件的市场可设置半封闭大棚,有统一的柜台和遮阳物;

(3)入市经营者必须有“三带”(扫帚、撮子、容器),随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撤市时不得将垃圾污物扔在现场;

(4)早市必须在8时30分前撤市,9时前由环卫部门或市场承办部门清扫清运干净,早市不得演变成日市,日市不得演变成夜市;

(5)占道市场、停车场一律退出交叉路口20米、距人行道边石1米;

(6)停车场要有车辆停靠、乘降标志牌,地下有明显停车泊位线;

(7)界定的市场、停车场一律不准探头;

(8)市场、停车场要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有管理制度公示板。

4、共同标准:

1、各责任单位负责取缔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限内,达到完全彻底、无遗漏、不反弹、效果明显;

2、各责任单位负责规范达标的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保证入室、入场者人心稳定、不外流;

3、负责监督考核的部门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准确、及时。

五、责任和责任单位

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成员单位要依据有效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律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责任目标。

(一)具体责任:

1、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负责取缔道路两侧、公共场地乱堆乱放、乱搭乱建、随意设置亭类、摆摊设点;

(2)负责取缔环路以内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含其他“旧”字头占道经营项目),占道经营农药和化肥;

(3)负责取缔街道、建筑物、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4)负责对户外牌匾、广告标志、标语画廊等取缔、改造、规范和提档升级,以及中心区域广告招投标事宜;

(5)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乱倾卸的整顿和残土运输招投标进入市场化的运作;

(6)负责对占道市场、停车场(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取缔;

(7)加大市中心区21条主要街路无照经营流动商贩的处罚力度,可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和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罚款,重者(屡教不改)办学习班;

(8)负责早市撤市后的巩固工作;

(9)负责探头市场取缔;

(10)负责21条主要街路露天烧烤、马路修车、换件、马路加工、店外经营和洗车站点的取缔,相应辟建具有规模、具有特色的各类市场,以保证需求;

(11)取缔各种占道亭类,辟建样式风格各异的“综合服务亭”;

(12)负责取缔中山、长安两条主要街路两侧自行车占道摆放;

(13)负责取缔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的车辆;

(14)协助食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沿街餐饮、服务业中,不具备上下水设施、室内无免费水冲厕所的予以取缔营业资格。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负责保留市场和拟新建市场场地规范达标,以及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2)负责市场的经营秩序管理和撤市工作,早市必须在早8时30分前撤完,达到无一残留人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协助撤市以及撤市后的巩固工作;

(3)负责市场取缔后,经营者的入场、入室、接收安置工作;

(4)对市场以外的占道经商、流动商贩,一律不得收取工商管理费,如因收费影响取缔或造成上访告状和经济损失等后果,由收费部门或责任人承担责任。要及时引导就近入场、入室。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占道市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取缔工作;

(5)把住源头和入口关,一是在审批证照的同时下发关于文明经商、遵纪守法的宣传单、告知单,写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规的处罚等项内容。二是凡不具备室内经营条件的,特别是修车、加工厂,一律不发营业证照。三是证照下发后,要定期检查,发现有改变经营场所,移至店外经营的及时制止,直至取缔。

(6)对屡教不改,经常违规进行店外修车、马路加工和店外经营者,接到交通运管部门“吊销营业许可证”文书,以及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店外经营“建议吊销经营执照”的文书后,应予以吊销证照,取缔经营资格。

3、市公安交警支队

(1)负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废旧物品收购站(点)予以取缔;

(2)负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在人行道上乱停放的车辆予以取缔;

(3)负责中山、长安两条主要街路没有停车场路段,出租车、自用车辆沿车行道边石一字停放秩序的管理;

(4)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自行车不按规定行使,乱停靠的处理,可强制拖走车辆;

(5)负责保留和拟建机动车停车场场地规范达标;

(6)负责根据车流量和市容要求制定市中心区主要街路的禁行、禁停路段,并保证车辆停放和通行,包括机动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

(7)负责制定农用车进城运行路线和停放地点;

(8)负责交通秩序的管理,严格纠正和杜绝人车混行、闯灯越线、超载带人、翻越护栏等违法违章行为;

(9)对停车场秩序管理要做到有专人、有制度、有违章违规处罚依据和标准的公示板;

(10)协助交通运管部门做好待货车停车场秩序管理工作;

(11)可按条件从社会招聘交通协管员,充分体现专项整治社会化,人员开支可从收费罚款中解决。

4、市运输管理处

(1)负责把住源头和入口关,对没有室内(庭院)修车场地(至少有一个车位),不发给营业许可证,已经发放的予以吊销;

(2)负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出场、出室修车、换件等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吊销营业许可证;

(3)对屡教不改,经常违规进行店外修车、换件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议吊销营业许可证”文书后,应予以吊销证照,取缔营业资格,并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同时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4)负责保留、拟建待货停车场的建设、规范达标,有专人管理、有制度、有处罚依据、处罚规定的公示板;

(5)负责出租车乘降点标志设置和管理维修,经常保持完好;

(6)负责待货停车场分吨位停放后的调度管理,以方便用户,做到高效、快捷、有序;

(7)负责非机动车(正、倒人力三轮车)场地规范达标;

(8)负责非机动车运行秩序的管理,做到运行有序,按规定路段行驶,停放有序;

(9)负责三轮车禁行、禁停路段的管理和取缔,长安路、中山街为禁行路,此两条路临街一律不准停放“三轮车”,待客停放一律进入侧面背街、巷道;

(10)对待货车的停放和修车行业要强化长效管理,做到随时取缔、随时规范。

5、市自行车管理所

(1)负责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有条件的建收费停车场,没有条件的一律进背街、巷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中山、长安两条主要街路两侧自行车停放予以取缔工作;

(2)负责自行车场地建设和规范达标;

(3)主要街路临街单位自有自行车,有庭院进庭院,没庭院进侧面巷道或进入收费停车场;

(4)负责建设自行车收费停车场,要设专人管理,佩带标志。中山、长安两大主要街路,只允许在与其交叉的几个大十字路口附近设置收费停车场,做到间距合理,位置合适;

(5)为解决自行车管理人员不足,可按条件向社会招聘自行车管理员(或称保安员),开支可从收费、罚款中解决,充分体现专项整治社会化。

6、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1)负责落实早市撤市后的市场清扫清运工作,9点前清扫完毕,并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监督市场全天候保洁,达到场净,无垃圾、污物,监督市场经营者做到“三带”。

7、各区人民政府

(1)负责区域内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要广泛动员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

(2)负责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好市政府责成区政府落实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到层层签状,即区政府与办事处,办事处与临街单位、业户层层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负责门前卫生、秩序、花草绿地、树木的监管工作;

(3)各区爱卫部门是日常门前“三包”的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区政府要强化对爱卫部门的领导和监督考核;

(4)各区政府可以依据《黑龙江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对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5)负责劳务市场管理,取缔沿街流动的劳务人员。

8、市建设局

(1)加强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单位参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给予大力支持,提高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水平;

(2)在主要街路建设中要参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建成“港湾式”停车点,以保证停车安全,运行畅通;

(3)有计划地在市区13条主要街路,合理改造“港湾式”停车点。

9、市规划局

(1)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凡规划中有的停车场、绿地等不得改建他用;

(2)对大型建筑,特别是对文化、娱乐、餐饮、医院等公益服务项目召开审批会时,应请公安交警、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以保证停车场、环卫设施的合理配置;

(3)按1988年审批规划要求和市政府决定,拆除中心医院南侧(应作为停车场)的动迁建筑物,由中心医院负责按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场。

10、市卫生局

大力整治餐饮、服务业,对没有上下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设施的,对室内没有免费水冲式厕所的,要责令改正、罚款,直至取缔。

11、市供销联社

(1)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清理整顿、取缔环路以内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含其他“旧”字头占道经营项目),占道经营农药和化肥;

(2)建设和管理好旧物综合交易市场、农资大市场。

12、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各新闻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其它部门参与)

(1)加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综合整治舆论宣传工作,开辟“红与黑”专栏和专题讨论、专题报道,对正面典型进行表扬,对反而典型进行曝光;

(2)印制综合整治单行本、公民手册,开展知识竞赛;

(3)开展“佳城是我家,环境建设靠大家”等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从而化解管与被管者之间的矛盾,形成专群结合,齐抓共管。

六、实施步骤、监督考核

(一)步骤

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采取统一部署、分阶段实施、合力推进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市容市貌整顿(含环境卫生、各类占道、交通秩序、工商秩序),户外牌匾广告整顿,市场整顿三个战役进行。

第一个战役:市容市貌整顿战役20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二个战役:户外牌匾广告整顿战役2003年4月1日至7月30日。

第三个战役:市场整顿战役2003年4月1日至8月30日。

检查验收阶段:每个整顿战役结束后,由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今年市容市貌整治工作要在9月20日前全部结束,以良好的市容市貌向国庆节献礼。

(二)监督考核

监督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按月进行。要把综合整治的监督考核与日常考核评比工作结合起来。具体考核方案及标准详见《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检查考评方案》。

七、综合整治保障措施

(一)编制市民守则(单行本),广泛下发,普遍学习,提高市民城市环境意识。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力争今年初见成效,彻底改变脏、乱、差的面貌。

(二)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各责任单位要依照本方案,制定各部门实施细则,要把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各责任部门在集中时间、人力对市容市貌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要把市容市貌的管理作为日常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与创建文明城市等活动结合起来。

(三)建立月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及时总结汇报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使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达到组织化、制度化。

(四)建立“有错必究”的责任追究制度。由整治工作办公室依据检查考核结果,建议市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即以时间先后顺序,追究第一个发证(照)的单位和主管领导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引发的损失。

(五)加大新闻舆论宣传工作,造成“势在必行、志在必胜”的态势。

(六)加强督办检查。所有项目实行领导包项责任制,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进度到位。监督检查考核人员要负责综合统计,按月报送进度。

(七)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和推诿扯皮。

(八)综合整治验收结束后,市政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方案具有长效性和广泛性,既适用全市市容市貌综合整治也适用长效管理。

八、组织领导

为了全面抓好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孙 吉吉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孙东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

郑卫民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规划局、环卫处、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公安交警支队、自行车管理所、运输管理处、供销联社、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广播电视局、佳木斯日报社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郑卫民(兼)。业务联系人:许凤国;联系电话:8230689。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