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进入市场的通知》(桂政发[1994]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收益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土地收益金的范围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将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用于经营、产生收入的,必须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处置和交纳土地收益金。

  二、使用权处置的审批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需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进行使用权处置的,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凭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书,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后,方可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

  三、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

  河池市城区土地收益金按土地级别楼面基准值系数修正法计算收取(见附表),同一道路两旁出租的铺面,级别低的按高一级别的标准收取。各县(市)土地收益金按表所列三级以下(含三级)标准收取。

  四、土地收益金的征收和管理

  (一)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包括企业改制中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年缴纳土地收益金。采取租赁方式处置的(包括企业改制中办理租赁手续的),应分年缴纳土地收益金。行政机关为了弥补行政经费不足,以及困难企业为分流职工将国有划拨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缴纳土地收益金确有困难的,由土地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在适当期限内减收或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土地收益金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年收取,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土地收益金,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土地收益金,要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为保证土地收益金征收工作的开展,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其代收的土地收益金收入中,按3%提取业务手续费。

  五、实施时间及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收取的土地收益金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和收取标准执行。乡村集体非农业用地实行租赁的,参照国有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和收取办法执行。

  附:河池市国有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表(略)

  二00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