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赣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说明

  一、政府采购目录的编制是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实际工作情况,在上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增加了办公消耗用品、专用材料、电器设备、专用设备和部分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并对采购项目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三、凡列入赣州市2004年政府采购目录的所属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项目按需求时间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本目录未标明单价或批量价值的,不受金额限制,均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五、本目录规定的单价或批量价值金额以下的,各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机构办理。

  六、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县级5万元)以上的均应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要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活动前二天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批准,方可进行采购。

  七、批量采购限额是指同一采购项目的采购量,原则上同一项目不能化整为零。禁止将政府采购项目肢解为自行采购项目。

  八、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为0797-8123863、8133969.九、本目录由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