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两次修正的《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公布日期:2003-08-01施行日期:2003-08-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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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8-01
施行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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