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淮安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方案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分工负责本地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各县(区)清理工作由县(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落实。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市政府文件及本市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审定的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和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各地和各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本市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对市政府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组织对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指导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本地清理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

  1、由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其他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2、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以本部门名义和以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3、由本部门承办行政许可初步审查工作,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4、由本部门联系或者归口管理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5、本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县(区)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6、本部门行政管理领域内,由县(区)有关单位负责实施的非县(区)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市政府各部门清理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任务:

  1、按照要求填报清理表,对本部门负责清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2、将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查通过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按照要求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审定处理;

  3、涉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建议;

  4、涉及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5、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制度。

  (四)各县(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

各县(区)政府应当负责下列清理工作:

  1、本县(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2、本县(区)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3、本县(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各县(区)政府的清理工作任务:

  1、清理、规范本县(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处理或者取消本县(区)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3、本县(区)各级行政机关制定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者有关上位法规定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4、汇总本县(区)各级行政机关清理处理结果,经县(区)政府领导审查同意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5、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完善各项制度。

  三、行政许可事项的认定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属于管理性外部行政行为,需要依据当事人申请而为,对管理对象而言,凡未经许可从事依法应当经过许可的活动的,构成违法;

  2、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性质,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具有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和信息等方面的作用;

  3、名称包括审批、审核、核准、同意、审查、批准等;

  4、该行政许可活动是行政管理中正在实施的。

  (二)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情形:

  1、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事项的审批,如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公文等的审批;

  3、告知性备案;

  4、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

  (三)在清理工作中,对本部门承担的审批类事项,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应当视作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清理。

  四、清理的内容

  (一)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及所涉及的文件。

  (二)事项的清理内容:事项名称、种类、设定事项的依据文件。种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许可事项根据涉及的内容不同划分为六类;对不属于六类情形的,列入“其他”类别。依据文件是指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其他文件、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市政府文件、市政府部门文件等。

  (三)实施主体的清理内容:实施主体的名称(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上加盖的单位印章为准)、单位性质、是否属于委托或者授权、实施主体的权力来源(即: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存在市和县(区)及其以下层级机关共同实施的情况;是否为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对实施主体的处理建议及调整方案。

  (四)条件的清理内容:设定许可条件的依据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体许可条件的,是否增设了上位法规定条件以外的其他条件。

  (五)程序和期限的清理内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以下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是否有规定;如果有规定,是否与有关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致。

  (六)收费的清理内容:是否收费;收费的依据文件。

  (七)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清理内容的处理建议。

  五、提出审查处理建议市政府各部门对所清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文件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依法予以保留。

  (二)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予以取消:

  1、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2、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但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予以规范的;

  3、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4、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机关和文件种类,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省级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待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

  属于等待国务院、省政府清理结果公布后再行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对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开展的第一阶段的清理工作仍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四)实施主体符合下列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l、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增设违反上位法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六)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或者办理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属于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七)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正在收取的,应当停止。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六、清理工作的步骤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自2003年12月初至12月底,为全面清理阶段。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淮安市行政许可清理表》和《淮安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单位汇总表》,于12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自2004年1月至2004年3月底,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清理意见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在2004年3月15日以前,各县(区)政府应当将本地实施主体和本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办。2004年3月底前,市政府将向省政府报告本市清理工情况。

  (三)第三阶段自2004年4月至2004年月底,为依法规范和公布阶段。根据清理结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与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内容,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涉及的本市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2004年6月底前,市政府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自7月1日起,凡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一律无效。

  七、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领会市政府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清理工作方案。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贯彻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深入理解清理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熟练掌握清理工作的各项标准、尺度,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领导要加强对清理的组织工作,根据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制定本县(区)和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并适当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力以赴,按时、按质完成清理任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于12月15日前,将本县(区)和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还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本县(区)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

  (二)扎扎实实地推进清理工作,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涉及范围广、事项多、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清理作。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在清理工作全面展开的同时,确保清理工作的深度和准确度,按照规定要求全面掌握本单位的清理情况,及时反馈意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本地本部门清理工作任务。

  (三)加强沟通和指导,保证全市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主动向本地和本部门领导汇报清理工作情况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认定标准、界线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法制办将及时通报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并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市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