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推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经省政府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煤炭采掘业是一个高危行业,是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要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部门,明确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市、县(市、区)政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乡(镇)政府对所属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第一责任者。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检查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落实情况,依法吊销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组织对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违法开采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取缔和吊销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使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收缴取缔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及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供电部门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供电工作,对已明确取缔关闭的煤矿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

  二、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设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乡镇煤矿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从业人员的3%配备,但最少不能低于7名。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煤矿矿长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依法取得任职资格。乡镇煤矿矿长的任(聘)用,须征得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同意。煤矿必须配备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煤矿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煤矿企业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有计划地组织年度全员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考试合格,颁发上岗证书。

  要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协调、企业资助、单列招生计划的办法,切实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短缺问题。有关院校要开办以采矿、机电、地质测量专业为重点的学历教育,培养煤矿急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大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重点排查治理“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重大事故隐患。对经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和监察,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依照《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区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相应确定A、B、C等级。A级煤矿,要巩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B级煤矿,要强化措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C级煤矿,要坚决予以关闭。

  超能力生产是煤矿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省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搞好对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特别是乡(镇)政府,严禁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生产指标和以超核定能力生产为基础的利润指标。煤矿企业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对因超核定能力生产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四、加大安全投入,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改造

  各级政府、煤矿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对国家安排的煤矿安全项目专项资金,煤矿企业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煤矿企业在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技术改造支出,可据实列入生产成本。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监督其专款专用。对因专项费用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加大煤矿安全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逐步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数字化远程监控,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严格办矿标准,提高煤矿企业准入门槛

  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全省煤炭资源;并负责对煤炭开发、矿井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查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做好中小煤矿的兼并、联合、重组,建立跨区域经营的煤炭企业集团,逐步对具备一定规模、安全生产及其他办矿条件较好的乡镇煤矿,实行与大矿联合或由大矿托管,从总体上提高全省煤矿的规模生产和安全保障能力。要依法整顿、关停违法开办和经营的各类煤矿,加快淘汰生产能力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小煤矿,一律关闭(一)经核实储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二)超层越界;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泄水、通风等方法的;(三)受自然灾害威胁严重,存有长期性、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四)复采煤炭资源为资料不清、情况不明的老矿残留煤和边角煤的;(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总工程师任职资格达不到煤矿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配置要求的;(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七)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监局第5号令)的。对确定关闭的煤矿,有关部门要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当地政府负责撤除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严防死灰复燃。

  今后,新开办煤矿企业,设计年生产能力不能小于30万吨,且必须具备法定办矿条件。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开工生产。

  六、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取消其矿长任职资格,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隶属关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责任事故的,对省属煤矿,依法追究所在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市属以下煤矿,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应关未关的煤矿,分别对相关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要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方式,鼓励群众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非法开采地为、安全事故等进行举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群众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为鼓励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依法进行的各类行政性煤矿安全罚款,除规定上缴财政外,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奖励为煤矿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