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1999年,自治区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几年来,各级财政按照“预算外资金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和政府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了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合理调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自治区财政性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扶持和发展职业教育,《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明确规定:"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自治区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新政发〔2003〕36号)中,再次重申了上述决定。

为切实贯彻好国务院的16号《决定》和自治区的36号《贯彻意见》,推进我区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在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最新政策规定,对职业学校不实行其年工资总额的10%划入国库,用于工资统发政策,确保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返还给职业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6号)内容,凡与国务院16号《决定》和自治区36号《贯彻意见》精神不符的,一律按中央的《决定》和自治区的《贯彻意见》执行。

自治区各级财政及各有关部门,要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职业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最新政策规定,让职业学校充分享受中央《决定》和自治区《贯彻意见》中规定的各项财政优惠政策。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