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大力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连续5年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土地供需矛盾、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尖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日益繁重。各级政府必须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主要措施,是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级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常抓不懈,切实抓出成效。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等措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总体目标。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按照耕地保护的基本要求,在充分考虑补充耕地的资源潜力、分布状况和资金投入的前提下,通过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使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灾害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总量有所增加,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得到改善,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完善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一)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加的耕地可以归投资者使用,并减免相关税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未确定使用权且符合开垦条件的荒山、荒地、荒滩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归其使用,使用期不少于30年,在承包或租赁期内,可继承和有偿转让;从事粮食、林果业、养殖业生产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进行规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实行“三个优先”,即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指标和折抵、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经复核认定后,可归投资者所有,实行有偿转让;在安排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时,优先使用该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资金按合同优先兑付。

  (三)凡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要求,开发整理复垦成的园地、人工草地,经验收合格后,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可调整人工草地统计。

  (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可以有偿易地占补。易地开垦补充耕地的费用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参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加的耕地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可有偿易地代保。

  (五)实施国家、省全额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纳入省级耕地储备库,专项有偿用于部分设区的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所得资金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荒芜费的全部,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对资金收缴、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每年均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有余的市、县,在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使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突出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加大黄河三角洲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力度。把黄河三角洲作为我省补充耕地的重点区域和国家、省商品粮基地进行重点建设,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开发利用。黄河三角洲地区所属市、县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土地后备资源作出近期、中期、远期规划。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重点用于黄河三角洲土地开发,为全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作出贡献。

  (二)着重抓好采煤塌陷地的复垦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采矿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谁破坏、谁复垦”的法定责任。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法律责任。

  采矿企业要把复垦费用支出列入生产建设成本,可以自行组织复垦,也可委托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煤炭等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塌陷严重的绝产地,确实难以恢复农用,且投资过大、效益太低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市、县政府和煤矿企业现场勘探确认后,可按采煤绝产地征用。征用后的绝产地归国家所有,煤矿企业有优先无偿使用权,煤矿企业不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新建采矿企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有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和塌陷地复垦资金保障措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用地;对1992年底前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的复垦治理,各级要优先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返还部分、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费税中拿出一定比例进行治理,可采取争取上级扶持一部分、企业拿一部分、地方政府筹一部分的办法,统筹安排解决。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

  (三)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开展土地整理工作。要以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重点,通过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使中低产田变为高产稳产田。根据我省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居民点规模小、人均占地面积多、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等情况,本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土地整理,促进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居民占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人居条件,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

  (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规范化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国家、省投资的重点和示范项目,都要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公告制;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设计和项目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引导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活动,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严禁开发25度坡以上、灾害多发区以及自然、生态、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凡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搞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储备库建设。各市、县(市、区)要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选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分级分类的项目储备库。

  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权属管理,切实保护好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要编制权属调整方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实施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当地农民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素质。要根据省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任务量化分解,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责任,做到奖惩分明。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煤炭等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管理机制,确保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