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实施县际和农村公路建设,是继西部地区通县油路建设之后更大规模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我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为抓住西部大开发和国家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机遇,进一步推动我州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根据交通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凉山实际,现就全州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加快通乡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总目标,紧紧抓住国家支持县际公路、通乡通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机遇,加大投入,加快发展,努力提高我州通乡公路技术等级和通达深度,加强通乡公路养护管理,大力发展农村客货运输市场,为推动我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十五”期农村公路建设的重点:一是县际公路建设。菩马段二期工程(5.1KM)、亚丁─泸沽湖(253KM)、大岩洞─马湖(25KM);二是县到乡公路建设。2003年至2005年重点完成已列入部省计划的7县共17个乡镇593KM路、56座桥计1968延米的建设任务和部份已纳入以工代赈补助计划的通乡公路桥梁的建设任务,基本实现乡乡通公路。

  (三)加强领导,坚持原则,明确建设主体

  根据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和省交通厅《关于加快县通乡公路建设实施意见》,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是县、乡人民政府。通乡公路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多方投入、共同建设的原则;二是坚持规划主导、技术指导、政策支持、资金引导、自建、自管、自养的原则;三是坚持与小城镇建设和农村资源开发利用相结合,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与发展农村客货运输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分类指导的原则;五是坚持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注重环保的原则;六是坚持分级负责,县、乡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建设主体的原则。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各级交通部门的指导、管理作用及其它部门的配合作用。

  二、组织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把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成立凉山州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毕志强担任,州交通局、州计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财政局、州公路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州交通局内),与州交通局共同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事务。

  三、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多渠道筹措通乡公路建设资金

  资金筹措仍将是农村公路建设的关键。国家和省里的资金是补助性,引导性、启动性和帮助性质的,重在引导,目的是为了调动各地的积极性,引导各地重视公路建设,加大资金的投入。因此,要求各地必须立足于自力更生,特别是农村公路建设任务量大,投资严重不足,加之目前还没有建立一套投入产出良性机制,必须依靠自身努力,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通乡公路建设要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对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投入政策。

  (六)县到乡的县道新(改)建沥青路面或水泥路面,即“畅通工程”,省上按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丘陵地区、成都平原地区三种类型,分类指导,给予支持,其补助及奖励标准分别为盆周山区及民族地区15万元/公里、丘陵地区10万元/公里、成都平原地区5万元/公里。同时,在年度资金计划中要重点倾斜丘陵地区。省交通厅对“通达工程”,即不通公路乡的公路建设补助标准为新建5万元/公里,改建公路3万元/公里。州政府决定对“通达工程”、“畅通工程”的通乡公路建设实行配套补助,美姑、雷波、金阳、昭觉、布拖、普格、越西、喜德、甘洛、木里、盐源等县补助标准为1万元/公里,其余各县市补助标准为0.5万元/公里。

  (七)各县市应制定加快通乡公路建设的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安排本地区通乡公路建设与养护。县市交通部门应在分成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通乡公路建设。

  (八)县通乡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农村公路建设程序

  (九)州交通局要按照省交通厅的要求,坚持规划先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已纳入全省通乡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尽快完成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和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申报工作。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尽快落实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和养护资金。

  (十)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前提下,州交通局优先安排完成设计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并对县通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查。各县市县际及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项审计,只能用于直接工程费,严禁挪作它用。州交通局按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拨付给县交通局,由县交通局根据工程质量和进度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五、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

  (十一)按照省交通厅的要求,在资金安排上优先启动工期较长的项目,优先安排大桥和特大桥项目。

  (十二)县通乡公路的公路、桥梁设计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建特大桥按两阶段设计)。经省、州计委批准立项的地方重点项目及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其他等级公路及桥梁报州交通局审批。

  (十三)县到乡的县道及其他公路桥梁、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工程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十四)县通乡公路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交通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路建设质量监督保证体系,确保通乡公路建设质量。县到乡公路及其他公路桥梁应实行社会监理或内部监理。要严格工程管理,把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高速公路建设质量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十五)县到乡公路中的桥梁建成后,交工验收由州交通局主持;特大桥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公路局主持;大、中桥竣工验收由州交通局主持,省上派员参加。省交通厅公路局、州交通局对建设项目按100%检查。

  (十六)县通乡公路建设完工后,必须完善工程项目竣工资料,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工程档案。

  六、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十七)县通乡公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养护管理,其养护管理的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十八)县到乡的县道公路一般由县养护段(队)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工作,对行车量较小的公路也可采取个人承包养护,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招投标养护。县到乡的乡道养护可组织农民工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季节性养护,也可委托专业队伍进行养护。

  (十九)县到乡公路的养护资金由养路费补助和财政经费及其他资金组成。各地要落实通乡公路养护资金投入,确保通乡公路完好畅通。

  (二十)县通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用地、料场,由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其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由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部门参与。县通乡公路的路政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县到乡的县道公路的养护、考核、评定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