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城、游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加强城市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现就绵阳城区房地产转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规划局确认用地性质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范围后方可转让。其中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矿产市场按有关规定公开进行。

  三、凡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受让人必须按照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及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受让人需改变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改变原有房屋及规划条件的,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并与原出让方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中介机构受委托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范围,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范围的,拍卖公司不得进行拍卖。否则,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不予确认和办理相关手续。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