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2003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3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为依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巩固去年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成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2003年全区各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03]13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巩固提高,务求实效”的要求,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力争通过整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 长:谢迺堂 副市长

副组长:李丕雄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伟强 市经贸委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王德恩 市经贸委副主任

黄石南 市安监局副局长

周广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 玲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展明 市工商局调研员

傅启荣 市质监局副局长

唐远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彤华 市交通局副局长

郭建强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吕文伟 梧州海事局副局长

刘连斌 市农业局副局长

谭义华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电话:5825412,传真:5820621),办公室主任由黄石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秦艺同志(市安监局科长)担任,办公室成员从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抽调。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实施。

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重点是: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四、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整治工作。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整治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对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检查,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工具、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普通货运从业人员的法规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无资质的单位、车辆、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发货方、收货方的责任,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驾驶员、押运员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或委托从事危险化学品业务的单位在发货时,要查验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有关资质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车。承运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严禁超载、超速行驶。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日常上路检查,从严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装卸设施整治工作由梧州海事局牵头,会同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自治区制定的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指导危险化学品作业码头、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并实施装卸油类的码头、装卸站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查自纠完成后,由梧州海事部门组织验收。同时,各级海事部门要会同安监、交通、经贸、工商、环保等部门开展对水上加油站(船)的治理整顿,规范水上加油站(船)的安全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整治工作。此项整治工作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开展。要继续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选择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实现对这些单位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的目的。对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和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不得继续生产。属落后生产工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生产的,坚决关闭和取缔。安监部门要把安全评价报告作为涉及安全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进行自查自纠,不开展安全评价,以及安全评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安监部门出具意见的,各级安监部门不得出具。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自治区安监局要求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要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严把审查关。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

(三)开展“回头看”,巩固去年已经基本完成的剧毒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由市公安局会同安监部门对全市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再进行一次深入调查摸底,建立有关档案,全面掌握从业单位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品种、规模以及最大贮存量,督促从业单位严格购买、运输、收发、储存、经营和领用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抢救用品。严防剧毒品的流散和中毒事故发生。

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收缴非法剧毒品,对非法购买、储存、运输、持有的剧毒化学品和流散在个人手上的剧毒化学品一律予以收缴。依法从严查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案件实行倒查,将彻底查清涉及剧毒化学品的来源作为结案的重要标准,追究有关责任人,从源头上堵塞剧毒化学品流散社会的渠道。

(四)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安全评价,严把市场准入关。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规定条件的,不得发放经营许可证。坚决淘汰经营规模小、管理差、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

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所(点)和销售网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

(五)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整治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收发制度,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六)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按照《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对去年我市收缴的危险化学品要制定处置措施,防止流失和泄漏,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负有培训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计划,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考核发证。各部门在安全检查时,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为检查内容之一,依法严肃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督促企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评价和监控;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监督。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九)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管理体系。利用自治区安监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普查,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初步建立我市的危险化学品数据库。

五、整治工作的安排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年底结束。

(一)7月底至8月10日为企业继续自查自纠阶段,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各企业要将开展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分别报当地的行业管理部门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8月1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尤其要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严格审查、审批发证条件,依法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市安监局必须在8月底前作出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价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安全评价。评价不合格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停产,进行认真整改。经整顿达到有关要求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营业执照。在此阶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督查。

(三)12月1日至30日为验收阶段。12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迎接自治区验收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总结去年以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以氰化钠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治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02]36号)和自治区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十部委(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经贸安全[2002]222号)和本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克服厌战情绪,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继续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以及“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市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胆负责。其他部门要主动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整治工作的协调一致。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以此教育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依法经营。同时要大力宣传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常识和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四)严格标准,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一是按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有关许可、资质的审批关、发证关;二是对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对整治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和地方(包括有关部门)领导责任,触犯刑法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搞好评价,夯实基础。要把安全评价工作与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合理安排,共同推进。通过安全评价,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便分类指导,引导企业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基础,改进安全管理工作,并针对重点区域、环节、企业,制定有效的整治措施,解决突出问题,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六)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实行信息月报制度。从9月份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部门于每月10日前把专项整治验收阶段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把整个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总结)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