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要求,结合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际,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结合当前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清理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完成好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工作任务。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

本市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二)清理的内容

1、开发区(园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土地使用方式。

2、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已建成面积、闲置土地面积和收取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总额。

3、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及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方法

在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及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冯旗牵头,从市计划委员会、体改办、贸易发展局、建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两名原则性强、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具体清理的方法:工作组分为两个小组用一周时间对我市各类开发区(园区)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清理。

第一组,清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组,清理水磨沟区就业再就业创业园、东山区金河工业园、东山工业园、乌鲁木齐县天牧现代农业园、华联高科技农业示范园、头屯河区工业园。

(二)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从11月24日开始至12月2日结束,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分组检查阶段:(11月24日—11月28日)

各部门分工为:

l、建委、规划局核查各类开发区(园区)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系统规划,是否有超越规划搞建设的情况,是否假借工业项目通过兼并村庄、农转非等形式圈占农民集体土地,是否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工业园区的开发。

2、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各类开发区(园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开发区(园区)的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有闲置土地情况及非法占地、越权批地、末批先用、多头供地、违规圈地等行为。

3、贸易发展局负责核查各类开发区吸引外资项目总量,其中投资1000-3000万美元、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各有多少个,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4、财政局、审计局负责检查各类开发区(园区)土地开发累计投资总额、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土地出让金收缴、税收及出台的优惠政策(包括土地)等情况。

5、监察局、体改办负责核查各类开发区(园区)在征用土地时,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有无拖欠、截留和挪用各项征地补偿费,有无非法入市、“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

第二阶段:总结阶段(12月1日一12月2日)

工作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共同研究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

l、对未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以及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且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坚决收回;对能够恢复耕种的,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民,严禁弃耕撂荒。

2、对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批准范围的开发土地,该规范的要规范,该收回的坚决收回。

3、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制定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优惠政策,要坚决纠正。

4、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

5、要严格按照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倒塌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四、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山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实施方案,成立清理整顿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要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对照检查,通过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二)这次清理整顿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时完成任务,及时上报清理整顿情况。

(三)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虚报瞒报谎报清理情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