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宿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的有序开展,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增新、拓展专业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的场所。

  第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或确认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并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定期审核公布制度。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分市、县二个层次。凡经人事行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来隶属关系,但在继续教育有关业务上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按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培训权限,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工作;

  2、市级基地应按市人事部门要求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受市人事局的委托,承办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及其他各类人才培训班。县级基地主要承办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脱产、半脱产)培训任务;

  3、认真做好在本基地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的考试考核、建档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

  4、按要求及时向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高等院校以及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设施,具备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

  3、有一支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其中市级基地师资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要占40%以上,在培训管理人员中,高级培训师原则上应占30%(高级培训师通过统一培训考试及认定取得)。县级基地的授课人员必须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4、有比较健全的培训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凡具备申报市级基地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市人事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审定的市级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名单。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的办学情况、管理情况、建设发展情况、培训效果评估情况等。继续教育基地每年年底前要完成年度自查总结,并向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市人事行政部门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审核公布制度,每年对市级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合格的,保留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顿;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基地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在列入统一编号登记的继续教育基地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均予认可。

  第九条 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由各县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