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针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入点,大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全面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为全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严格执法,强化管理。认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坚决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等问题,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地用地。二是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明确,属于探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立足于规范、纠正。三是重在规范,促进发展。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入手,全面推进各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努力提高城市经营水平,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四是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化运作、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各类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规范,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坚决纠正,依法管地、用地的水平和土地市场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土地收益大幅增加,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范围、内容及重点这次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在土地保护、开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违规设立各类园区、房地产项目用地、违法圈占土地、土地非法入市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情况。对此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问题也要一并清理整顿。整顿和规范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非法占用、转让土地方面。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擅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占地协议圈占集体土地,租赁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转让、联营联建或自行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房建设而按商品房销售;集体土地入市或以旧村改造名义将集体土地作价入股、联营联建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各种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行为。

  (二)各类园区用地方面。主要包括各类开发区、园区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建园区后调整规划,或随意修改规划、扩大用地规模;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越权批地、供地;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乱占耕地的行为。

  (三)土地市场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而擅自批准划拨供地,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批准减免缓地价的问题。未按法律和国家规定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国家土地收益或擅自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益的行为;国有企业“退城进园”、“退二进三”后其划拨土地未经批准私自转让交易和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四)土地审批和规划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审批和下放审批权;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处置;违规擅自修改规划或迁就违法用地而随意修改规划问题。

  (五)土地执法监察方面。主要包括动态巡查不到位;对擅自圈占土地、利用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查处不及时;在查处违法用地时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甚至执法犯法,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以及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罚款补办手续;对非法占地、非法转让行为不制止、不立案、不依法处理;或干扰土地执法,为违法者说情的行为。县、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悖国家和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违法行为等。

  (六)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包括财务管理上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中介机构等应脱钩改制的企事业单位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制;挤占、挪用土地整理和开发项目资金、政府土地收益的问题。

  三、主要政策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建设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违法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262号)以及潍坊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对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特别是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下发以来,经营性用地应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而以协议方式出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补缴国家土地收益,并作出说明。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的各类园区或擅自扩大园区规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限期纠正。对各类园区非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五)对任何单位、个人与村庄私签协议,非法圈地、占地牟取暴利的,要给予坚决打击,没收非法收入;对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或与村庄私自签定协议搞开发的,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尚未动工建设的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属国有土地的要依法收回,属集体土地的能退耕的要退耕,不能或不需要退耕的要在依法征用的基础上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六)在整顿中对查出的问题自行纠正的,属于工作中的问题,以后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属于违法的问题,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通过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的问题,依法从严处理。对在整顿期间顶风而上,甚至知法犯法,为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七)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犯法、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对土地执法中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等错误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八)对2002年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中遗留的个别问题,在这次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中要一并彻底解决。清理比较彻底的,重点放在巩固整改成果上。

  四、方法和步骤这次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行以自查为主,自查自纠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从3月份开始到6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市县两级认真传达学习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意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

  (二)清查摸底阶段。市、县两级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整顿规范工作的范围内容,对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发现问题边查边改。清查摸底采取国土资源部门自查、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主管部门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由清查专业队伍逐项进行核查并登记造册。

  (三)处理整改阶段。在清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自查自纠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同时制定整改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县市区、开发区不主动依法处理的,市政府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自查自纠情况要及时报市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进行检查验收。抽查验收项目不低于清查项目总量的10%.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对整顿规范工作是否重视,排查摸底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问题是否依法进行了纠正和处理,是否规范了管理、完善了机制,土地市场秩序是否有了明显好转。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清查,限期整顿,并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于6月20日前向市政府写出清理整顿工作自查报告,并抄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6月20日至30日,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进行检查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一)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全面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分工,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责任制,确保整顿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恪尽职守,把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当作今年的一项重点任务来抓,全力做好组织协调。对整顿的有关内容和发现的各类问题,都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处理。

  (三)建立检查、调度制度。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整顿工作每月一次检查调度,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扬,对差的要进行批评,对存在问题要及时解决。同时对重点县市区、开发区和重点问题实行跟踪调度和检查。

  (四)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要充分发挥各种舆论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目标、原则、政策界限,让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重视、支持整顿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ΟΟ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