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试点的开展,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前一阶段试点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试点的超市、商场、饭店、市场、食品加工企业等,都应选购使用经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认证的塑料包装袋生产企业生产并取得“中国环境标志”的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是否使用具有“中国环境标志”的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将作为评审“绿色超市”、“绿色市场”的条件之一。在此前已获得“绿色超市”、“绿色市场”的单位,2004年复审时,都应使用具有“中国环境标志”的可降解塑料包装袋。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通过复审。

  三、参加试点的单位都应按市贸易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袋试点的通知》(杭贸网[2003]151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试点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和专人负责,制订落实推广使用计划,最迟应从2004年二月末起推广使用具有“中国环境标志”的可降解塑料包装袋。

  杭州市贸易局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