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扬州市清理整顿市区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工作实施方案》(扬府办发[2002]166号)规定的流动人口管理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停止执行《扬州市清理整顿市区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户工作实施方案》中“民政部门要对‘三无’及盲流、乞讨人员加强遣送”、“工商部门要在办理营业执照、年度审验时把外来人口《暂住证》作为前置条件”的规定。

  二、工商部门要按照解放思想、放开放活的要求,为外来流动人员投资做好服务;民政部门要对无助流动人员认真积极提供救助;公安部门要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同时,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