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加强对他们的医疗救助,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意见

  重点优抚对象为共和国的解放和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共和国的功臣。为了解决他们的医疗难问题,多年来各地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采取多项措施,缓解了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但目前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三老”(老复员军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都已到了风烛残年,急需得到救助。为了把“安心工程”落到实处,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优抚门诊为基础,住院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救助为补充的“三位一体”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积极组织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为重点优抚对象进行住院医疗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有效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各地要从今年起组织专项资金,统一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标准至少要保证参保人员年理赔金额60岁以上的达到3000元、60岁以下的达到4000元(理赔时按照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报销其住院费用80%)。今年的住院医疗保险工作要在10月1日前完成。要通过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基本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难的问题。

  二、大力开展重点优抚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

  实施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是集中力量解决具体医疗难的重要举措。重点优抚对象患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本人确实无力承担的,其超出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限额的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办)区别情况,实行医疗费用补助。其补助标准为:

  1、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6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2、“三属”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4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元。

  3、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照出部分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住院医疗费用超出理赔标准的,按超出部分的30%给予补助,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三、认真落实优抚医疗保障资金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关键是落实好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各县(市、区)财政要将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的标准,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各乡、镇政府(街办)要每年落实专项资金,用于大病救助工作,并尽可能提高补助标准。市对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解难工作有困难的县、市给予酌情补助。

  四、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解难工作

  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防的巩固。各级政府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解难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优抚医疗资金到位,卫生部门要继续抓优抚门诊的建设,严格实行“三优”、“四免”、“八减半”的优惠待遇。对这项工作,市年底前将组织专项检查,确保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