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工作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2001]17号)精神,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我市“普九”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确因贫困尚未入学、辍学和面临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一)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三)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四)父母亲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因遭受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设立两个级别的救助标准。A级:免杂费、免课本费、适当补助寄宿生生活费;B级:免杂费、免课本费。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金申请表》。

(二)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各县市区、城区中学根据株洲市中小学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救助人数及金额,按照1?w1的比例确定本级与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并将市级救助对象上报市贫困生救助工作办公室。

(四)市贫困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城区中学的贫困学生进行核实审批,确定市级救助对象及标准。

四、救助金筹措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多种途径,结合社会各界捐助,筹措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市教育局每年从教育事业切块经费中专项安排100万元。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级财政中、县市区教育局要从教育事业费中,每年安排专项经费,救助贫困学生。

(三)各学校收取的帮困保学费,必须用于贫困学生的“两免一补”,本学期未使用完可结转下学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募集和捐献的贫困生助学金,统一入市助学金专户,集中使用。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市贫困生助学工作办公室向贫困生的捐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纳税人凭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捐赠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

五、救助金管理使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1、市政府成立株洲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株洲日报社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全市的助学机构,制定实施助学办法,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界的捐资助学,对捐资助学和助学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有关学校也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2、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筹集与管理助学金,审核和认定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制定和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建立和保存助学资料。

(二)救助金的发放与跟踪

1、救助金一年发放两次,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完成,由市救助办公室按县市区、城区中学救助学生的数量与标准发放到校。

2、市救助办公室对所有接受救助的学生,建立专门个人档案,并责成有关县市区、学校跟踪调查救助金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助学金审计和监督制度

1、建立贫困学生助学金独立的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2、市救助办公室根据救助名单直接将救助款下拨到各县市区、城区各中学,冲抵学生应交的费用。办公室每年3月和10月向救助领导小组报告助学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3、各县市区救助办公室设立本级助学金专帐,安排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4、救助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每学期救助的对象和金额。

5、市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助学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贫困学生救助的实施细则。

(二)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救助办法,由学校参照本救助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