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增强基金支撑能力,实现“两个确保”,保障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我市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全市境内所有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城区内乡镇企业全部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城镇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底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1、凡在城镇企业就业的长期或短期临时工、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与国有参保职工一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2、凡在我市从事各种劳动获得报酬的自由职业人员,均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比照个体工商户办法由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涉外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在城区和建制镇开办的乡镇企业必须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统称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由外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主(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其本人共同缴纳。

(二)基金征缴、清欠任务。

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达90%以上,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于2003年底之前补缴欠费达50%以上,停产、半停产企业、单位努力通过变现资产、土地转让等形式补缴欠费。

二、责任分工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运作,确定基数,任务包干,奖惩到位”的原则,市政府与县、区签定扩面征缴目标责任书,将扩面指标、征缴任务分解到县、区。市扩面征缴领导小组定期对县、区进行工作考核。对完成任务的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理。

(一)县、区主要职责。

1、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年内完成涉外、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全覆盖,基金征缴率达90%以上,基金清欠达50%以上的目标任务,并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2、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年终把区域内所有涉外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扩面征缴登记、参保、缴费各项 工作。市财政根据扩面开展情况,安排奖励经费给予适当补贴。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负责市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省、部属企业单位的扩面征缴工作。依法开展劳动监察,对拒不参保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养老保险费征收数据资料和新参保单位、合并、分立等企业的征收数据。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基金征缴,确保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90%以上。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督促按时足额缴费。

(三)财政部门配合扩面征缴工作,做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和管理,协助地税部门完成基金征缴、清欠任务。同时,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目标计划,分解任务并督促检查。

(四)市地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积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的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面参保和征缴工作。负责对已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开展基金征缴,要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确保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达90%以上和清欠基金的目标任务。对新成立的私营企业和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依据省政府皖政[1999]8号文件规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审核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合格后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在进行税务验证、换证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证件不全或缴费不足的,暂缓办理税务验证、换证手续。

(五)市工商部门要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作为本部门的重要职责。对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是否齐全,缴费是否足额。凡证件齐全,缴费足额的,予以办理工商年检手续;凡证件不全或缴费不足的,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足费用。新成立的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工商执照时应审验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后,方可办理工商执照发证和年审手续。

(六)交通、公用事业部门要协助做好全市私营、个体运输营运从业人员的扩面参保工作,结合年审营运证对拒不参保的应停止审批和发放营运证。

(七)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的监督作用,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

1、成立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从市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专人办公。

2、制定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和有关配套措施。

3、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

4、组织人员培训。市扩面征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抽调参加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政策法规,熟悉业务知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

5、要充分利用市电视台、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开展街头宣传咨询活动,散发宜传资料,提高参保意识,对拒不参保的涉外企业、私营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二)普查摸底。

对未参保的各类企业进行逐人登记造册,摸清从业人员身份状况,包括农民工、外来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从业人员等,摸清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为审核确定是否属参保对象和摸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隐性就业情况、劳动关系建立状况提供依据。以县、区为单位,组织调查小组,登门逐户逐人清查、登记、造册,并报市扩面征缴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参保缴费。

1、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区政府布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扩面征缴工作人员逐户逐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核定其缴费基数,发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

2、对已参保单位和新参保单位,根据评估、核定的缴费基数和清欠能力,依法督促其缴纳和清欠社会保险费。县、区根据市下达的目标,督促企业按时参保,并足额缴费和补交欠费。

3、缴费工资基数由缴费单位按上年全体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月平均数额申报,缴费基数高于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缴费单位按从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

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主本人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4、缴费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花名册》,由社会保险机构和地税部门共同核定其从业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金额。从业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养老保险增、减花名册》,及时调整。

5、缴费单位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共同核定的缴费额,每月向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有关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下列规定管理:

1、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

2、从业人员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3、从业人员流动到市内国有、集体和其他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就业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

4、就业人员跨市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5、个人帐户记录的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归本人所有,可依法继承。

(二)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等待遇。并享受国家对国有企业退休职工调整养老金标准的同等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转业、退伍军人以及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在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五、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汪景宁任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戴多斌、市地税局局长叶秉如任副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工商、公安、卫生、交通、公用事业、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市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每半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协调解决全市扩面征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下发简报,通报全市扩面征缴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依法立案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