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县乡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牧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县乡公路的发展,关系着农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局势的长治久安,关系着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改善农牧区交通条件,加快农牧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现就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总体目标

加强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的思想,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切实建设好和养护好县乡公路,充分发挥县乡公路在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加强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是:建养并重,归口管理;民养公助,行业指导。

我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到“十五”末,全区80%以上的县道、乡道养护实现规范管养,行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晴通雨阻的问题基本解决,地域、县域交通顺畅,农牧区商品物资运输难、广大农牧民群众出行不便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进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放在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统一安排,协调发展,分级负责,并监督检查。同时将县乡公路养护工作作为各县、乡政府主要领导和交通(公路)局长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一)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统一规划、协调、指导、宏观管理职能;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对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行业管理,并负责制定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地(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地(市)交通局在各行署(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交通厅公路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市)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县交通局和相应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乡公路的养护管理。

(二)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公路的功用划分若干类别,并根据类别划分养护责任。县道和二类边防专用公路由地市交通局承担养护管理任务;县至乡(镇)公路由县交通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乡(镇)至村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沿线受益群众进行养护;专用公路由受益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三)县乡公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开工前提出明确的养护管理意见或方案。项目设计概算中应安排养护管理配套设施费用和抢险保通机械费用。没有明确养护管理意见或方案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建成后不得纳入自治区县乡公路养护补助范围。

(四)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的各项工作。积极探索和改革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将专业养护与群众承包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固定养护与流动性养护相结合,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县乡公路养护责任制。

(五)加强对县乡公路的规范化养护和科学化管理,实现从仅重视单一的路面养护到公路排水、防护、减灾抗灾等功能的全面养护转变。认真贯彻《公路法》,依法加强对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与畅通。

三、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建立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筹资新机制

在积极争取国家对西藏县乡公路建设投资的同时,结合我区县乡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实际,逐步建立“自治区补助,地、县、乡自筹和群众有偿劳动相结合”的县乡公路养护筹资机制。

(一)自治区财政对县乡公路养护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市)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任务。各地(市)、县要认真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公路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给予县乡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优惠政策,鼓励在具体工作中探索县乡公路养护筹资新办法、管理新模式,不断总结经验,加快农牧区交通的健康发展。

(二)自治区设立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基金。资金来源从重点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和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区公路灾害毁损保通恢复和县乡公路养护。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根据我区县乡公路发展状况和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县道养护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通车里程,设养情况等,分技术等级给予定额专项补助;乡道养护采用“民养公助”的形式,以县为单位,由自治区财政核定补助数额,交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四)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要组织动员群众,对乡(镇)到行政村及行政村之间的道路进行正常养护。

全区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农牧区公路建设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服务,为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全区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