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30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
公布日期:2003-07-30施行日期:2003-07-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07-30
施行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2003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30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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