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进一步理顺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法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这次调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政策,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标准或搭车出台增资项目,自行扩大增资项目。鉴于历次调资的做法,我市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和省政府闽政[2003]21号文件执行。

  三、此次增资经费,按省政府闽政[2003]21号文件规定的渠道列支。其中:属于财政安排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抓紧办理预算内、外支出审批和指标追加、资金拨付工作;确因时间紧、来不及办理的,也应采取预拨部门(单位)年度预算经费的方式,保证资金到位。已由国库统发工资的单位,从2004年1月份起,将这次调整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范围。今年7-12月的增资由单位发放。

  四、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的一次性调资补助,要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兑现增资,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再出现新的拖欠中央出台工资的现象。

  五、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对落实这次中央出台的调资方案的审批和资金安排工作,确保在2003年12月底前,将增资兑现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进行。

  七、进一步加大对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年底前,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工资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调资政策;对违反中央和省有关确保工资发放规定,影响中央工资政策及时兑现,造成工资拖欠的县(市、区),按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